医师纳《劳基法》争议多? 官产学达成「4共识」

医师纳《劳基法》达4共识:准以合伙方式承担医疗业务。(图/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卫福部计划于2019年将受雇医师纳入《劳基法》,引发诸多争议台北医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政策暨健康照护研究中心今(24)日邀请产、官、学、研专家代表与立委,共同讨论医师纳入劳基法的挑战因应措施,并获得相当程度之共识,例如建议法律最好拟2个以上之方案,或者医师除得以传受雇方式职业外,也准许其以劳力合伙方式承担医疗业务。

卫福部医事司赖贞兰科长致词时表示,入法时程已进入倒数,各级医师劳动权益将审慎衡酌;立委陈宜民表示,国会内各党团劳动部对于医师纳入劳基法皆乐观其成,俟卫福部规划完成,立法院将会全力推动,早日完成。

与会人员从不同观点分别提出建议,卫生劳动法专家罗传贤教授表示,受雇医师适用劳基法之问题需要过渡期处理,建议参照劳基法之精神,增订特别法或于医疗法中增订章较为适当。台北市立万芳医院简嘉惠院长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刘荣森理事长皆对此表示赞同,提到医师的职务不适合直接全盘套用现行劳基法之规定

台湾医疗劳动正义病人安全促进联盟詹淳淇秘书长提到,2013年立法院曾讨论《医疗法》第59条与60条的修正草案,但修法范围不够大,也未取得各界共识;她认为受雇医师本身就是劳工自主性迥异于开业医师,建议专法专章要先有范本出来,才能据以进一步讨论。

经过各方专家的意见交流主持人陈再晋医师归结出4点,希望各界共同努力。其一为各界在共具受雇医师适用劳基法规定精神的共识下,分头研拟法律增修草案,使后续讨论能更为聚焦;其二则为医师未来的执业方式能朝多元、弹性方向规划,例如医师除得以传受雇方式职业外,也准许其以劳力合伙方式承担医疗业务。另外,各界也要尽可能降低非必要的医疗需求,医疗机构经营者也要致力打造有效率的工作环境,使医疗从业人员由work hard转为work sm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