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退市制度改革 业界:促进优胜劣汰 提高市场资产质量

人民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王宇鹏)酝酿已久的退市新规正渐行渐近。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就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梳理发现,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在优化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强化退市监管上有所调整。其中,退市标准进一步完善了4类强制退市指标,退市程序方面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退市时间缩短至15个交易日,对于过渡期安排也给予缓冲期等。

“退市制度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联席所长赵锡军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关键环节,促进优胜劣汰,有利于资本市场资源高效配置。

多家券商发布报告认为,退市新规的实施有望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助力A股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叠加注册制的全面推进,股票市场资产质量有望进一步提高。壳公司僵尸企业等估值或将收缩,龙头企业有望享受更高的估值溢价

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四类强制退市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对原有退市环节进行了调整,即按照退市情形分节规定,分为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类型以及主动退市情形。

在前期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改革的基础上,财务类指标用组合类财务指标替代原先的单一财务指标,并特别强调交叉适用;交易类指标明确“1元退市”、新增市值退市;规范类指标新增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退市;重大违法类指标引入量化的财务造假退市标准,深交所还将设立风险警示板块

在赵锡军看来,试点注册制推动了作为资本市场出口的退市制度改革,“好的市场规则需要两相配套,注册制完善了‘入口’,退市制度则是完善‘出口’,两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完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市场生态的重要路径,对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东北证券表示,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既是对目前注册制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补充,也是为注册制全面实行铺平道路。退市新规对于绩差股的低容忍度,也将使投资绩差股的风险提高,头部绩优股将具备更多流动性溢价。

简化退市流程:退市整理期缩短为15个交易日

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订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取消了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把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退市流程显著简化,将有利于退市效率的大幅提升。”开源证券表示,退市制度改革后市场出清力度有望加强,退市效率将有显著的提高,从而强化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此外,改革后不同板块的退市制度将更好地统一。

华泰证券认为,退市流程的大幅缩短、退市时间的明显压缩等举措,有助于降低“保壳”行为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快退市节奏,提高退市效率。同时,有利于压缩投机炒作的空间,引导市场理性投资。

强化退市监管:加快形成优胜劣汰市场生态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退市新规设立了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在落实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方面,沪深交易所通过新增具体可执行的量化标准,力求将重大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清出市场,并强调指标交叉适用,不断丰富交易所日常监管的“工具箱”,提升监管的威慑性。对于过渡期安排,沪深交易所按照“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新老规则衔接上给予市场一定的缓冲期。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在交易机制方面,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交易量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上交所就退市制度修订答记者问时表示,严格退市监管,坚决落实退市制度中的各项要求,坚持应退尽退,将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特别是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