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诈欺犯为何「放生」办不了? 林为洲5点说给你知

肯亚案」中的台湾人如果真是诈骗集团,你赞成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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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诈骗犯于15日晚间返抵国门,蹲在地上接受刑警盘查。(图/记者杨佩琪翻摄,下同)网搜小组综合报导

涉及马来西亚诈骗案的52名台人,其中20人日前被押回桃园机场后,因我方无具体犯罪事证当场释放,引发轩然大波。对此,国民党立委林为洲17日在脸书专页PO出5点说明,告诉大家人抓回来「为什么办不了?」

林为洲首先谈到,刑法第7条规定,本国人在他国所犯罪行,最低刑期3年以上才能侦办,但目前《刑法》第339-4条集体诈欺罪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因此嫌犯只要没在「本国」犯案就办不了。其次,假设已经修法,但他国相关卷证若不提供,同样也无法查办,更何况目前两岸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提供卷证需双方协商,并无强制拘束力

再来,林为洲指出,即便对方愿意配合,并提供卷证让我方扣押人犯着手侦办,将来审判也未必能够定罪,因为这些是所谓「传闻证据」,并不能做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再加上传唤相关证人受害人也有实质的困难,除非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提升为法律位阶,如同跟美国签订的司法互助协定。

不过,林为洲也说,即使将「共打协议」送立法院审查通过成为法律,那也只是台湾的法律,对岸是否配合侦办、交人、提供卷证,还是得透过协商机制,并没有强制拘束力。最后,在第3国抓到类似的台籍嫌犯能否引渡回国审判,关键在于「台湾对这第3国的实质影响力,以及两岸协商谈判结果。」

林为洲建议,解决方式就是修订刑法第7条与第339-4条,并将「共打协议」送立法院审查立法,同时加强与对岸协商,落实该协议共同打击犯罪的实质精神,务必做到「事前通知、事中连系、事后协助。」

▲国民党立委林为洲。(图/记者季相儒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