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内线交易的困难及突破

吴景钦

胖达人面包店遭踢爆添加人工香精,经卫生局调查后,以广告不实开罚十八万,而检察官在侦查是否有诈欺情事时,却又牵扯出胖达人的母企业经营者,可能涉嫌内线交易案外案。只是此罪的成立与否,却有着法律现实障碍

内线交易,必然会对股票交易秩序造成难以回复的重大损害,则事前的防制显比事后的惩罚重要。惟负有着监督证券业行政院金管会,似未有效发挥其功能,故有如胖达人般,扯出内线交易的传闻,实也不足为奇,致仅能借由刑事处罚来为吓阻。

而依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1款,即有对于内线交易的刑事处罚明文,其法定刑为三到十年,并得并科一千万至二亿元的罚金,甚而根据同条第2项,若不法获利超过一亿元,还可处七到十五年,及得并二千五百万至五亿元的罚金。之所以为如此重罚的立法,原因无他,正在于维持证券市场公平性与保护股票交易的安全。

只是这样的重刑政策,却有其落实的困难。因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1项,企业经营者或与其关系密切者,不仅必须能实际知悉有重大影响股价消息,更须在此消息已经明确后,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为相关股票的买入或卖出,才足以该当内线交易罪。由于法条中的所谓实际知悉、重大影响、消息明确等,皆属极度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势必会造成认定的困难,也易成为涉案者得以争执与狡辩空间

甚且此等情事,多涉及企业内部的营业机密,不仅难为外人所知,若检察官又未能迅速为搜索与证据保全的动作,相关人等就可轻易为串供或灭证,甚至是脱产与洗钱等行为,致使证据的找寻陷入困境,若无企业内部人员的揭露与合作,即便起诉,恐也难于定罪

所以,就胖达人所扯出的内线交易案,检方实得利用证人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来与涉案不属重大的内部从业者为认罪协商,以使其吐露真实,才能有效诉追坑杀众多小股东且获取暴利不法者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