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精神障碍者能不能判死 两公约是免死金牌?

精神障碍者犯了杀人罪是否应该判死,还是要回归到是否是「最严重犯罪」及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来判断。(图/视觉中国CFP)

龚重安案件后,法院再度对于杀害小灯泡被告王景玉,作出免予死刑的判决。判决理由指出,被告因罹患思觉失调症,虽然犯罪手段凶残,属于得科处极刑之「情节最重大之罪」,且犯后并无悔意,经评估再犯风险仍高,但依据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解释意旨精神障碍者不得判处死刑,所以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出炉,各界挞伐纷至沓来,到底两公约是免死金牌还是替罪羔羊

中华民国过去仍为联合国会员国时,虽曾签属两公约,因1973年退出联合国,无法完成两公约的生效程序,但2009年我国制定两公约施行法,依该法第2条规定:「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效力。」第3条规定:「适用两公约规定,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因此,两公约的内容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都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然而仔细审阅两公约规定的内容,公政公约第6条第5项只规定未满18岁之人及孕妇犯罪,不得判处死刑,并未包括精神障碍者。同条第2项规定:「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属最严重犯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公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抵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不得执行。」从条约文义解释,公政公约并未规定缔约国「必须」废除死刑,而是规定尚未废除死刑者,缔约国只能对「最严重犯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判处死刑。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也承认缔约国并无义务废除死刑,只有1989年的「公政公约第二任择废死议定书」(Second Optional Protocol)规定加入的国家才有废死义务,但台湾并未加入。而最高法院亦有判决(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号)指出2005/59决议第7项「敦促」(urge)仍然保留死刑的所有国家,不对患有精神或智力残障的人判处死刑或对此种人加以处决,系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辖的「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现已改为Human Rights Council人权理事会)所作成之决议,但两公约施行法规定应参照其解释的单位,却是两公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两者并非同一机构,并无实质拘束力。况且,「敦促」也没有强制遵守的效力。

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检视其他国家人权施行情形后所作出「不得对精神障碍者科处死刑」之解释意旨,及我国自行邀请国际人权专家所作的102国家人权报告第57点指出「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碍之人不应被判处和/或执行死刑」,也都只是建议性质,并无强制拘束力。此外,2014年12月3日施行之「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第2、3条,虽也将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15条第2项「不得对任何人施以残忍、不人道之酷刑」之规定及监督机关之解释规定为同具国内法之效力,但也无法导出对于精神障碍者科处死刑就是属于残忍、不人道之酷刑。所以,就现行国际公约及相关委员会解释内容来看,并无对于精神障碍者不得判处死刑的强制规定。何况,纵使加入两公约的国家,对于两公约的条文内容也都采取若干保留,我国透过施行法将两公约内容当作具有内国法效力,也没有必要全盘接受两公约的内容。因此,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解释和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当作精神障碍者的免死金牌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杀害小灯泡的被告王景玉,因罹患思觉失调症,法院依据两公约和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解释,精神障碍者不得判处死刑,只判处无期徒刑。

精神障碍的分类极为复杂,如精神官能症(neurosis disorer),是属于症状精神病为轻微,常见疾病包括:轻郁症、广泛性焦虑疾患强迫症、恐慌症、畏惧症、创伤后压力疾患,主要症状有焦虑及精神衰弱,但并不会产生幻觉(hallucination)或妄想(delusion)等症状,对现实之感觉及判断尚称完好,并无大障碍,仅多在辨识能力明显降低。而精神病(psychosis),如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躁郁症及重郁症,会呈现思考、情感、知觉等严重障碍;行动多与现实生活脱节,且有明显之幻觉、幻听(auditory hallucination)、幻想等症状,并且不会认为自己有疾病需要治疗。刑法既采责任主义,以责任能力有无来决定刑罚轻重,若有精神障碍者就不能判处死刑,轻度忧郁症也是精神障碍,得了轻度忧郁症就可以杀人免死,社会大众能接受吗?因此,精神障碍者犯了杀人罪是否应该判处死刑,还是要回归到杀人罪是否就是「最严重犯罪」及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这两点来作判断,较为合理,仅以精神障碍作为免死的理由,欠缺说服力。

两公约纳入内国法适用已有数年,法官依据条文各自推敲、解读的结果,已经产生极大的分歧,立法政策上应该明确表示是否废死,俾法官裁判有所遵循,否则法官为了不判决死刑,找尽各种人民不能接受的理由,两公约成为不判决死刑的替罪羔羊,只是徒然消耗司法的形象与威信,这次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一开始就排除废死争议的讨论,着实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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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花莲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