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性侵犯强制治疗释宪】怎么改才合宪
▲针对性侵犯的刑后强制治疗是否违宪,11月3日开启宪法法庭言词辩论,预计明年1月做出宣告。(图/记者屠惠刚摄)
对于性侵害犯的刑后强制治疗,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后,一向有违宪之疑虑(参考笔者着,刑后强制治疗的违宪争议),而在11月3日,也开启宪法法庭为之辩论,预计明年1月做出宣告。到底刑后强制治疗要怎么改,才能消除违宪之疑呢?
根据《刑法》第91条之1第1项第1款,性侵害犯于刑罚执行后,若经评估有再犯危险,就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裁定为刑后的强制治疗。但关于再犯危险,到底怎么评估,实抵触明确性原则,又无论再犯危险高低,一律采取相同的处遇,也有违相当性原则。而根据同条第2项,刑后强制治疗必须到再犯危险明显降低为止,除了有同样不明确之问题外,更无最长期间的限制,就更违反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的原则。
也因此,若要保留此保安处分制度,势必得有最长期间的规定,只是到底要三年、五年,还是十年,就必然会有争议。至于如何明确再犯危险,困难度也不低,但至少必须将再犯危险分高低,而有不同的处遇,只有高危险群才有强制治疗之必要,若属低危险群,则交由社区矫治体系即可。至于考量危险高低,势必也得考量罪的轻重与所犯次数,这到底是由立法者明文,抑或委由司法者裁量,也是很大的挑战。
故在法律明确性的要求很难达成下,就只能借由正当程序来保障。而目前对于刑后强制治疗,是由监狱委请医疗机构评估,再送请检察官声请,并由法院为裁定。在此过程中,都是书面审理,相对人完全没有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尤其是强制治疗,虽然必须每年评估,但是否停止治疗的声请权,仍在检察官,若其不声请,就有可能陷入长期性的人身自由拘束。
因此对于决定强制治疗的程序,必须于法制上,由现行的书面审改成一般的法庭审理程序,即必须由两造为言词辩论,且被声请方也有委请律师,甚至鉴定人的权利。甚且,此等程序也应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属,以能出庭陈述意见。而同样地,也应赋予性侵害者于停止强制治疗的声请权,其程序也应与法庭审理相当。惟有如此,才能符合《宪法》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对于刑后强制治疗的处所,不能只是在监狱内区隔一个专区,而必须有专门处所。故就算立法者已将法律明确化,程序正当性也加强,但若实际执行的状况不变,仍是挂着强制治疗处所之名,其处遇却与监狱无异,实仍无法解消违宪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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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