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刑后强制治疗释宪 人权会:处境与待遇应异于受刑人

张菊芳(左)与纪惠容出席宪法法庭(监察院提供)

针对性侵犯刑后强制治疗,是否侵害受刑人人权释宪案,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纪惠容委员和张菊芳上午以以「法庭之友」身分应邀出席宪法法庭,张菊芳陈述时说,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后监禁的条件须不同于服惩罚性刑期犯人的监禁条件。

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届满3个月,今天上午首次由纪惠容、张菊芳两位人权委员,以「法庭之友」身分应邀出席宪法法庭,就有关性侵犯刑后强制治疗是否违宪,提供书面意见,并由张菊芳代表进行言词陈述。

纪惠容、张菊芳共同指出,根据监察院过往调查,在社区处遇,有衔接包括追踪、监控、辅导治疗等相关漏洞,基于被害人保护、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全考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回归社会后,社区处遇的配套措施须有完整建置。

张菊芳指出,关于刑法第91条之1第1项、第2项规定,关于「有再犯之危险」、「再犯危险显著降低」,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部分,依司法院释字解释意旨,若其意义于个案中得经由适当组成的机构依其专业知识加以认定及判断,并未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张菊芳说,依国际人权公约中之公政公约规范,对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后治疗,公政公约要求此种刑后监禁,属于最后手段性,应有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包括其决定过程应有一个独立机构定期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监禁,且须提供正当法律程序保障,须经法官审查,并应给予当事人或其委任的代理人有出席法院陈述意见的权利。

她并表示,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监禁的条件须不同于服惩罚性刑期犯人的监禁条件。但目前在实务运作有关再犯危险性的鉴定评估,根据监察院相关调查案件报告,以台中监狱附设培德医院为例,其鉴定过程的实际运作结果仍欠缺可预见性,其定义有可能被过于任意解释,因此该实务运作有检讨改进的必要,应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