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妻住处强制性侵 和解仍判刑

女子遭夫家暴,声请保护令,并搬家租屋自住,丈夫侵入强制性侵得逞,女子报警。事后夫妻和解,二审判夫3年6月。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书指出,女子在民国101年7月间因受丈夫家暴而声请保护令,搬出住处,同年8月独自在中市北区租屋居住。

男子后来趁妻返回他的住处照顾6岁女儿机会,偷偷复制妻子钥匙。近月后,男子持钥匙侵入妻租住处,发现妻在床熟睡遭惊醒,无视妻子抵抗,还说是「夫妻应尽义务」,强制性侵得逞,经妻报警法办

法院一审判处男子徒刑3年7月,男子不服上诉。男子指称,他与妻子达成和解,而且妻子已搬回家同住,他每月须支付新台币1万5000元,如果遭判刑入监,将无法支付家庭开销。

夫妻间的加重强制性交罪不是告诉乃论,本刑7年以上,男子以其情可悯,请求减轻其刑。台中高分院法官撤销原判决,改判徒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诉。10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