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影性侵妻子 桃园狼夫判刑累计17年3月定谳

▲桃园一名男子性侵妻子,甚至录影过程。(示意图/达志影像)

文/中央社

桃园市一名男子于111年间涉违反保护令,将家门反锁性侵妻子3次,其中2次录影过程。高等法院依3次强制性交等罪判处7年1月、7年1月及3年1月。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男子因家暴妻子,桃园地院于民国111年11月9日核发暂时保护令,男子不得对妻子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骚扰、控制、胁迫等行为。

判决指出,男子于保护令效力期间的111年11月24日在住处与妻子发生争吵,施以殴打并抢走妻子手机,并反锁大门,不顾妻子哭泣,表达不愿发生性行为,仍性侵3次得逞,其中2次录影过程,被桃园地检署依强制性交等罪起诉。双方112年3月已协调离婚。

男子及辩护人辩称,第一个影片时间为1分23秒,第2个影片则仅有16秒,使用被害人手机拍摄,被害人可自行删除影片,应不符合加重要件予以论罪,且同日3次犯行应论以一罪。

被害人则表示,当天手机被抢走,前2次都是对方持手机拍下性侵过程,第3次是在孩子房间,手机放在房间外,才没录影性侵过程。她是趁对方睡着,蹑手蹑脚逃走时,看到手机,才拿起手机逃出并向邻居求救。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男子与被害人原为夫妻,关系亲密,本应互敬互重,纵遇意见不一,也应循理性方式沟通,但男子舍此不为,又无视法院已核发保护令,仅为满足一己私欲,在发生争吵而阻止被害人离开住处,予以施暴后,违反女方意愿,对女方为3次强制性交行为,前2次强制性交过程中,以不雅言语辱骂被害人,同时以手机录影,造成被害人难以抹灭的身心创伤。

高院更一审审酌男子行为,依录影而犯强制性交罪2罪,各判刑7年1月,及强制性交罪1罪判刑3年1月。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检察官将以男子定谳罪名,依数罪并罚规定声请定执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