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凡/陪审、裁判员两制试行,让国民好好当法官

司法院日前草拟推出的国民法官制度沿袭日本裁判员制,年满23岁国民都有机会进入法院,参与刑事审判。(Photo by Tyson Franzen/Flicker/示意图

司法院日前公布《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初稿,采用类似日本的「裁判员制度」,一旦草案通过,年满23岁的国民都有机会进入法院,担任「国民法官」,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让「不具法律专业」的「素人」来参与刑事审判程序,是先进国家共同的趋势。司法院早在30年前就开始讨论,也草拟了《刑事参审试行条例》,但最终并未完成立法。2011年,司法院试图推动独创的「观审制」失败,但却也带起「陪审制」与「参审制」孰优孰劣的辩论高潮

美国式的陪审或日本裁判员制度(参审制)最关键的差异在于,前者是由人民「自己」讨论,并认定被告有没有犯罪的事实,法官不能参与讨论;而后者则是由法官与人民「共同」讨论被告有没有犯罪。

陪审团优点在于它是一个多样化人员集体,多样化经验的集合,相较于职业法官因工作性质,会自我避免不当的表现,但也容易导致社会交往圈较为狭小,社会经验较为局限。因此,陪审团在克服偏见,记忆更多证据,思考更多证据的含义上的表现都较佳。但人民自己讨论也有费时、易开花没有重点的疑虑。至于裁判员制度,最大的问题是职业法官参与讨论,虽然可以引导人民依序讨论,但也导致「权威效应」影响人民的决定,削弱多样化人员集体讨论的优点。前者的缺点刚好是后者的优点,反之亦然。

两种制度各有千秋,各有特色,今年8月甫结束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四组分组委员激烈讨论下,表决结果两案都未能达成过半数决议门槛,无法形成决议。选择之艰难,可见一斑。

▲蔡英文总统曾在司改总结会议上说,参审或陪审虽没有结论但已有共识,后续改革一定要让人民有更多参与,让国民法官走进法庭。(图/总统府

究竟要采哪一种制度,可以回到为什么要从职业法官变成由「人民」来参与审判来思考。2011年中研院学者研究调查显示,67%的台湾人民赞成国民参与审判,这与人民相当程度不信任司法判决有关。如果引进人民参与审判制度主要是想要解决司法信任的问题时,那避免审判结果最终仍是职业法官的意志,在此就变得重要。

以此来观察司法院《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的设计,其中让职业法官借由中间讨论及终局评议,影响国民法官的规定,就会产生很大的疑虑。

依草案规定,职业法官在审理「前」应向国民法官说明审理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法令的解释。审前说明时,检辩双方都在场,如有不当,可以作为上诉的理由。不过,草案又规定,诉讼程序进行中,职业法官可以借由「中间讨论」的程序对于国民法官补充说明。这种中间讨论为不公开「密室」进行,一旦造成心证污染,检辩双方也没有机会检验。

最有问题的是,草案规定由职业法官与国民法官「共同」进行终局的评议,稍有不慎,职业法官就会影响国民法官。例如,职业法官的心证可以轻易地借由说明「整理各项证据的调查结果」时,偷渡给国民法官。因为以说明的方式进行,国民法官在职业法官的权威之下,会不疑有他的接受。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判决结果有很大的机会仍然是职业法官的意志时,是不是可以达到提升司法信赖的目的,还是让国民法官流于为职业法官背书,令人担忧。

面对种种质疑,司法院通常引用日本的实证研究表示,评议程序中,裁判员在表达意见或讨论上并没有受到压迫或是有困难的情形。但是,日本刑事司法实务与台湾差距甚大,日本向来以近乎99.9%之高定罪率闻名,也就是检察官起诉的案件几乎都会被法院判决有罪。然而很高的定罪率背后的原因是建立在很高的自白率上,此与台湾刑事司法实务有相当的差距,难以将日本的实证经验直接等同于台湾本土实证结果。

此外,草案规定限于最轻本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才适用国民法官制度,而且人民「不能」拒绝国民法官的审理,也就是人民没有程序选择权。司法院或许担心一旦赋予人民选择权,适用国民法官的案件将非常少数导致新制沦为空壳。人民对于国民法官信心不如职业法官时,应该可以赋予人民程序选择权,让人民在评估后决定要专由职业法官审理,还是「有」国民法官的审理,这样可以更强化人民对于审判决定的信赖。如果担心案件量太少,可以适度放宽到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均可以选择由国民法官制度来审理。

司法院推动人民参与审判值得肯定,但在法制引入时,哪种制度最适合台湾社会、文化与民情,如果欠缺本土的实证研究时,成效如何如何都是空口说白话。虽然司法院也设计成立「成效评估委员会」,可以评估国民法官与法官全程共同评议方式是否运行无碍,但只在一种制度而且缺乏对照组的情况下,难以检证出「有」法官参与跟「没有」法官参与评议两者间的差别。

与其不断受到质疑,司法院应该将「陪审制」与「裁判员制」两制一并试行,前者没有职业法官参与评议,后者有职业法官参与评议,借由同时试行,累积本土实证经验,得出实证数据,不断修正得出融合台湾社会的审判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做最终的政策决定,才是真正负责任的做法。

陈雨凡,民间司改会执行长,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