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为公理争释宪 766号启示:行政机关应为民设想

大法官释字第766号解释,宣告国民年金遗属年金请领规定违宪。此例中,可见公务员怠惰告知,行政机关该主动为民设想。(图/视觉中国)

从2012年初开始,一位远居在澎湖、80多岁的林挺泰老先生,为了5万多元遗属年金杠上劳工保险局,他一路向澎湖地方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官司却都吃了败仗。3年前,他转而声请释宪,竟意外成功。司法院大法官在2018年7月13日作出释字第766号解释,宣告国民年金的遗属年金请领规定违宪。林老先生不仅为自己争得权益,据卫生福利部估计,相同案件有逾5万件,皆可因此获得补发,附随的效益雨露均霑。

这起小虾米对抗大鲸鱼释宪案背景,起因于林老先生的配偶在2008年10月1日加入国民年金保险,为保险人,2010年6月23日死亡。自2010年7月得请领丧葬费时起,依法本就有请领遗属年金的权利,但劳保局承办人员却怠忽职守,未主动告知得并随请领遗属年金,其心态诚属可议。林老先生事后发现其情,始于2012年1月30日申请发给遗属年金,劳保局核定自2012年1月(即申请当月)起,按月发给3,500元的遗属年金。林老先生不服核定处分,认为他的遗属年金应追溯自2010年7月起符合申请条件时发给,主张劳保局应补发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共计54,000元的遗属年金。54,000元虽然不是一笔大钱,但其中隐含公理正义及权利侵害的大问题,不可小视。

大法官认为《国民年金法》第18条之1规定,被保险人在2016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者,遗属只能以提出申请当月为年金发放起点,不能回溯自死亡当时补发年金,该条文不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15条保障财产权生存权意旨有违,因此宣告违宪。

对于释字第766号解释遗属年金可以追溯补给的结论,诚属照护社会弱势佳作,笔者十分赞同。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黄瑞明在协同意见书中提到:「本号解释显示请领遗属年金之受益人为资源上相对弱势,造成资讯落差,往往未能于符合条件时即时提出申请。」而劳保局一向认为,他们没有主动告知受保险人有关遗属年金申请权利的义务,此种「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官僚作风,造成许多民众因不熟悉法令而丧失权益,林老先生所遇到的状况绝非个案

诚如释宪声请文中写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被动性质不同,行政机关为人民最大设想,本应积极主动、勇于任事,更何况国家行政法令多如牛毛,民众则因地区、年龄、知识水平而有差距,国家行政机关自负有「照料义务」,岂可将此等落差归咎于人民,要人民自负该不利益的效果?

本件小市民释宪案会成功,背后有个令人动容的故事:林老先生为了争是非公理,除了四处奔走向政府机关诉愿、自己写诉状向法院提告外,也自制抗议布条、大字报在街头陈情,后来遇上澎湖地方法院书记官长张寅焕在了解原委后,进一步研究资料发现《劳工保险条例》有「追溯补给」规定,但国民年金却没有,认为有机会声请释宪,因此义务代林老先生写下释宪声请书。张书记官长此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义行,不仅让人看到法律人的本色,也让其他因「资讯落差」及「公务员之怠惰告知」而短领遗属年金者一并受惠。

附带提及的是,目前我国大法官受理人民声请释宪的案件,其审查的重心是放在抽象法规是否违宪,而不做个案裁判,形成对人权保障的死角。获得有利解释的当事人尚须迂回声请法院再审,经裁准后再回归确定前诉讼程序审判,徒增人民讼累。

尤有甚者,有时大法官为避免法律违宪而立即失效,往往以定期宣告失效方式作成解释,结果当事人打赢官司却仍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原本笔者担心林老先生声请释宪成功后,还要向法院提起再审才能获得救济,而且胜负未定,但出乎意料的是,卫福部在大法官作出解释后,短短的2个月内很快地公布「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66号解释,有关105年2月29日前发生死亡事故之国民年金保险遗属年金给付处理原则」,并自解释作成日起生效,值得喝采。

然而能像林老先生遇到行政机关勇于任事,去除本位主义,并解民所苦予以补救的例子,终究是少数。2017年司改国是会议后,司法院积极推动「裁判宪法审查制度」(即德国法上所称之「宪法诉愿」),使确定判决适用的法律虽不违宪,但法律见解违宪时,亦能有宪法之救济途径可循。目前《宪法诉讼法》草案(原名称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已于今年3月底函送立法院审议,笔者衷心期盼于年底前尽速修法通过,纳入上开更为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以落实司法改革,如此对人权保障才更为周延有效,殊属人民之福!

▼林挺泰老先生为了5万多元遗属年金杠上劳保局,所幸大法官作出释字766号,宣告遗属年金请领规定违宪,也造福了其他5万件相同个案。(影片取自/youtube 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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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