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释宪后首开庭 户政机关:现行软体仍是一男一女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呼吁,应即刻准许同性伴侣结婚登记。(图/记者张曼苹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2014年间邀请30对同性伴侣集体北市中正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均遭驳回,其中三对伴侣向北市政府提诉愿遭驳回,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林于立糖糖)与方敏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开庭被告户政机关主张现行软体仍是一夫一妻,若要登记就要更改,且当初依法才会驳回原告声请。

户政机关拒绝同性伴侣登记后,2014年8月1日伴侣盟协助其中3对同性伴侣进行司法诉讼,3个案件于2015年4月于北高行陆续开庭审理,同年8月伴侣盟律师团代理祁家威先生声请释宪,3个案子皆暂停诉讼,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间做出释字748号解释,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结婚违宪,北高行续行审理,今天再开庭审理方敏、糖糖一案。

户政事务人员出庭表示,当初是因民法规定一男一女,才会拒绝林于立与方敏登记申请,虽然大法官释宪后认为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属违宪,但在未法制化前,仍无法登记,再加上现行软体系统仍为「一男一女」,若要登记就必须要更改系统。

伴侣盟律师团则主张,户政机关拒绝同性伴侣登记结婚,是认为民法仅保障一男一女的异性婚,但如今行政机关的拒绝处分所依据的法规已被大法官宣告违宪而无效,当然不能再当作拒绝登记之依据,虽然户政单位认为法治前「尚无法律依据」,但这只是他们的托辞,事实上法律依据一直存在,只需要运用「符合宪法价值」的解释方式

伴侣盟律师团还说,大法官虽给予立法机关2年修法期限,但「2年」是大法官给予立法权改正违宪歧视的宽限期间,在这期间并不影响民法「违宪」的性质认定,且约束的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应即刻开放同性伴侣登记结婚,另有邀专家学者提供意见预计3周内会具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