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撞辗毙妻子、律师 洪当兴恶性重大判死刑

台南夫妻到台南地方法院打离婚官司,莽夫驾车撞死妻子律师。(图/翻摄画面)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44岁男子洪当兴在台南地院与妻子及委任律师黄政雄开完离婚家事庭后,竟驾车自后追撞辗压妻子及律师2人伤重死亡,台南地院26日下午审结判,以杀人罪判处洪当兴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本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被告洪当兴与李怡慧原为夫妻关系,被告与李怡慧感情不睦,前已分居,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其与李怡慧离婚,且于民国106年7月17日下午2时30分许先至位于台南市安平区健康路3段台南地院家事调解室进行调解。李怡慧并委任黄政雄律师偕同出席调解。

而后洪当兴与李怡慧经法院调解成立而离婚。洪当兴在离婚调解成立后,于同日下午3时36分许,驾驶其所有自用小客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于台南地院与台南地检署间之车道,行经该车道中段之邮局招牌处附近时,见李怡慧与黄政雄律师2人步行在其同向左前方之车道边。

洪男因思及过往之婚姻生活、调解过程子女亲权行使之归属等事而愤恨盈胸,竟基于杀人之故意,驾车由原行驶之车道右侧(西侧)驶往车道左侧(东侧),于靠近李怡慧、黄政雄律师后方时,重踩油门加速自后冲撞李怡慧及黄政雄律师,并自其2人之身体辗压而过,致黄政雄律师因而肋骨骨折气血胸,经送医急救(到院前即心跳停止),仍于同日下午5时许急救无效宣告死亡;李怡慧则因而头颈胸腹部撞挫辗压伤并颈椎、双肋多处骨折、骨盆骨折、气血胸、肝肾撕裂伤,经送医急救并紧急切除肺叶、摘除肾脏,仍因神经性休克及低血容积休克,延至同年月19日下午6时36分许不治死亡。

合议庭认为,法院审讯中被告自承其有踩油门加速而撞击被害人等之举动,且依监视器录影内容,被告先驾车由原先行驶之车道右侧驶往被害人所在之车道左侧,并于靠近被害人等之后方时,自后冲撞、碾压被害人等,且在撞击、碾压被害人等之过程完全未煞车煞车灯未亮);于碾压过被害人2人后却能立即在法院车道出口之铁门轨道处将车煞停,显见被告行为时有完整之判断力及操控车辆能力。

▲洪男驾车追撞2人后,拨打电话报案,但此举认为不合于自首减刑之要件。(图/记者林悦翻摄)

被告明知驾车冲撞、碾压他人会造成死亡之结果,仍执意为之,主观上显有杀人之直接故意,其所为系犯刑法杀人罪,且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之杀人罪处断。被告于犯后虽曾拨打119,但并未向有侦查犯罪权限之警察机关报案自首犯罪,而系到场处理之员警法警告知,才得悉被告涉案后,被告始向员警坦承其为肇事车辆驾驶,故本案不合于自首减刑之要件。

合议庭指出,死刑存废是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有其社会文化、群体价值,甚至历史背景因素,并非单纯经由法学概念之推导或演算即可得出标准答案。法院认为在民主国家中,对于不法犯行是否选择将死刑列为刑罚效果,系基于人民之意志、价值判断所为之选择与决定,死刑制度存在与否之抉择,即应由人民或人民经由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之政治部门做出政治决定,而非由审判机关代人民做出选择。在人民或人民经由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之政治部门做出政治决定,并经立法机关废除现行法有关死刑之刑罚规定前,死刑自仍属现行有效之刑罚之一,而为本案量刑选项之一。

合议庭认为,我国既属尚维持死刑制度之国家,对剥夺人民生命之决定即应受公政公约之约束与限制,限于情节最重大或最严重之罪行,且不违反该公约第14条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刑之惩罚。本件被告所犯刑法故意杀人罪,属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定之「情节最重大之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或译为「最严重之犯罪」),且符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议批准公布之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保障条款第1条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或其他极端重大后果的犯罪」,经 法院依据符合公政公约第14条保障之规定进行公平审判,自得将死刑列为可科处之刑罚。

合议庭说,本案被告心智正常,生活状况并无难以承受之重大变故,且被害人等正准备离开法院,并无对被告挑衅或刺激之情况下,仅因先前婚姻生活及调解程序中对被害人累积之不满,即因怨愤而突起杀意,以驾车冲撞、碾压之残暴方式,在法院院区范围内恣意杀害其前配偶李怡慧及在案发当日才初次见面仅系单纯执行律师业务之黄政雄律师,被告之犯罪动机具特别可责性,犯罪手段或情节具特别残暴性,无视国家法纪、视人命如草芥恶性至为重大。又其犯罪结果除剥夺被害人2人之生命外,更造成律师之恐慌、不安而,于执行职务时有后顾之忧,对社会秩序及有赖在野法曹(律师)共同参与维护之法治秩序具严重破坏性、危 害性

▲洪男之犯案车辆,依刑法第38条第2项规定谕知没收。(图/记者林悦翻摄)

被告犯后虽曾表示愧疚之意,并为抄写佛经等举动,但始终否认有杀害被害人之犯意,并仍一再将其所为归咎于被害人在调解过程中之陈述或黄政雄律师于案发 前所为之手部动作,或以其独力照顾子女之压力卸责。被告所犯杀人犯行就其手段、情节、所生损害等一切情状,均显示其恶性重大至极,为使罪责相符、刑罚相当,并彰显国法尊严、维护法治、保障社会安全,法院欲求其生而仍不可得,故检察官请求对被告处以极刑核属相当,量处被告死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扣案被告用以犯案之车辆,依刑法第38条第2项规定谕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