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较性侵判更重 律师:刑度失衡
郑姓男子偷拍未满18岁小女友裸露摸胸影片,被台南地院依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重判3年8月。(本报资料照片)
刚满18岁的郑姓男子引诱未满18岁的小女友视讯裸聊,偷拍对方裸露及抚摸胸部的性影像,被台南地院重判3年8月;另位黄姓男子持手机拍摄未满9岁邻居男童性器官,还侵犯男童,却遭台南地院宣告缓刑。民众质疑「为何偷拍未成年人比性侵严重?」律师罗瑞昌认为,是法定刑度失衡所致。
判决指出,郑男与少女原是男女朋友,2022年2月郑男刚满18岁后的某日,在台南市住处透过网路与远在彰化的少女视讯裸聊,还向对方保证不会拍摄影片。不料,郑男却偷偷用手机拍摄少女裸露及抚摸胸部的影片。少女事后得知后报警,检方依法起诉。
法官认为,郑男偷拍行为已剥夺少女的选择自由,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3年8个月。
另起案例,黄男利用男童到他家玩电脑游戏,不仅侵犯男童,还持手机拍摄男童生殖器的特写照片1张,法官认为黄男并未违反男童意愿,犯后坦承犯行有悔意,加上又与对方父母以15万元和解,依法减刑轻判1年8月,宣告缓刑2年。
有民众认为,从犯罪行为来看,男童案明显比少女案犯行严重,为何判决结果差这么大?罗瑞昌分析,男童案适用法条为《刑法》与幼年男女性交或猥亵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少女案则适用《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款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两案审理法官考量被告犯行的情轻法重,都引用《刑法》第59条酌量减刑,但因两被告犯行的法定刑度明显失衡,才会出现判决结果如此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