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美体沙龙按摩室装监视器偷拍 律师负责人遭判10个月徒刑

台东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照)

台东地检署侦办一起消费纠纷案,意外发现台东「绿丝美发美体沙龙」在按摩室装设监视器,并未告知消费者,涉嫌违反个资,负责人登记为律师张静,共有8名被害者出面指控,台东地方法院判处张静10个月徒刑,可上诉。

经8名被害人出面指证,台东地检署于2022年3月将张静和负责经营的黄姓女友人依妨害秘密罪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提起公诉。台东地方法院日前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判处张静和黄女有期徒刑10个月,可上诉。

判决书表示,张静辩称他业务繁忙,仅出资及登记负责人,他不是实际经营者。负责经营的黄姓女子则辩称按摩室装设监视器之目的为防盗,以及预防消费纠纷搜证以自保。

法院审理认为,张、黄2人,因消费纠纷衍生相关民刑案件,纵然有搜证必要,但可以侵害较低的录音方式取代。而2人以装设监视器摄录方式窃录有高度隐私的身体隐私部位,所侵害法益明显大于维护利益。

判决书表示,审酌张静是绿丝沙龙的负责人、黄姓女子为经营者,2人未提供消费者安心使用环境,长时间摄录前往绿丝沙龙按摩室内消费按摩、拔罐而须裸身更衣、裸露身体隐私部分的按摩者之影像,并将影像拿出来当另案为证,显然不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导致消费者心理恐惧,担心可能遭骇客入侵影片广为流传。

法院认为,张、黄2人犯后均否认犯行,迄未与8名受害人达成和解,兼衡被告过往素行、犯罪动机及目的均为预作搜证以自保,尚非毫无缘由,量处10个月有期徒徒刑,全案可上诉。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尊重身体自主权,遇到性骚扰勇于制止、勇敢说不,请拨打110、113。

★《中时新闻网》提醒您:

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二度伤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处理中心、终结性影像,不拍摄、不持有、不下载、不分享。

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给等行列以免触法。

根据刑法刑法319-3条,未经他人同意,无故重制、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条之1第1项至第3项摄录之内容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