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偷拍未成年少女重判3年8月 对8岁男童性侵却获缓刑!律师:法令刑度失衡

郑姓男子偷拍未满18岁小女友裸露摸胸影片,被台南地方法院依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重判徒刑3年8月。(本报资料照片)

艺人黄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被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起诉,引发全台关注未成年人拍摄性影像的问题。刚满18岁的郑姓男子,引诱未满18岁的小女友视讯裸聊,并保证不会拍摄录影,却偷偷拍摄对方裸露及抚摸胸部的影片,事后少女得知报警究办。由于郑男坦承犯行,经台南地检署依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起诉后,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将他重判3年8个月。可上诉。

不过,与郑男案相差5天宣判的黄姓男子,在不违反未满9岁邻居男童的意愿下,持手机拍摄男童的性器官,还对他手淫及口交,台南地院比较修法前的儿少性剥削条例及《刑法》对未满14岁之男子性交罪后,依较重的后者判刑1年8月,并宣告缓刑2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

有民众不解,为何对未成人偷拍比性交严重?律师罗瑞昌分析,男童案适用法条为《刑法》与幼年男女性交或猥亵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少女案则适用《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款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两案审理法官考量被告犯行情轻法重,都引用刑法第59条酌量减轻其刑,但因两被告犯行的法定刑度明显失衡,才会出现判决结果如此大的差异。

判决指出,郑男与少女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2月郑男刚满18岁后的某日,郑男在台南市住处透过网路与远在彰化的少女视讯裸聊,还向对方保证不会拍摄影片;不料,郑男却利用少女裸露上半身之际,在对方不知情且未经同意下,以手机拍摄少女裸露及抚摸胸部的性影片。少女得知后诉请警方侦办,检方也依儿少性剥削条例起诉。

法官认为,儿童及少年被人拍摄性交或猥亵行为的性影像时,如果处于不知被拍摄的状态,导致无法对被拍摄行为表达反对的意思,实已剥夺儿童及少年是否同意被拍摄性交或猥亵行为影像的选择自由,符合儿少性剥削条例第36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

至于黄男与未满9岁男童为邻居,竟然利用男童到他家玩电脑游戏的机会,在未违反对方意愿下,先对男童打手枪,再持手机拍摄男童生殖器的特写照片1张,之后还对男童口交,被台南地检署依儿少性剥削条例拍摄儿童为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及《刑法》对于未满14岁之男子为性交罪提起公诉。

法官考量黄男未违反男童意愿,犯后坦承犯行有悔意,加上又与对方达成和解赔偿15万元,最后宣告缓刑。

据了解,艺人黄子佼被台北地检署侦查发现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今年4月检方依涉犯儿少性剥削条例等罪,处分缓起诉2年、缴库120万元及1份悔过书,引发社会议论,高检署认为此案侦查有不完备之处,命北检续行侦查后,5月17日北检宣布改为依儿少性剥削条例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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