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行政处分 救济程序有别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国税局行政处分有两种,申请行政救济一定要搞懂。官员指出,一种是核定通知书、缴款书或罚锾处分书等「核定税捐处分」,如果民众有疑虑,要先申请复查,后续才能提出诉愿。

另一种是「非核定税捐处分」,像申请免使用统一发票、分期缴纳税款、退税,可以直接提起诉愿,若诉愿不成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官员指出,核定税捐处分指的是税捐稽征法第35条所规定情况,多为核定通知书,像是漏税裁罚通知书与税单或是不缴不退的通知书等,因为涉及到税额计算,要先循复查程序再度试算税额,仍不满意再依序提出诉愿、行政诉讼。

而非核定税捐处分则为税捐稽征法第58条范围,官员表示,实务上多为已确定税额,不用再经过复查程序。她举例,像是民众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查的税额或申请分期缴税遭驳回,可直接提出诉愿,再不服则进入行政诉讼。

官员提醒,如果民众要申请复查,必须在缴税期限后30日内提出,而诉愿申请期间则为核定通知书送到居住处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