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践行原民咨商同意参与程序 开矿权展延处分遭撤销

没有践行原住民族咨商同意参与程序,经济部开矿展延处分遭法院撤销确定。(示意图/达志影像)

南投县达玛峦部落多名原住民,不满经济部核准清聚矿业公司展延开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最高行政法院认定,经济部处分核准清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展延期限,未践行规定的原住民族咨商同意参与程序,于法有违,判决撤销展延处分确定。

清聚矿业公司领有矿区位在南投县信义乡地利村竹墓、姑姑山地方的水晶矿采矿执照,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13日届满,该公司在2014年10月3日申请矿业权展限,经济部人员实地勘查,并进行必要调查后,处分准予展限10年,矿业权有效期限到2025年4月13日止。

布农族达玛峦部落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将经济部处分撤销,清聚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要求行政机关在作成准许开发行为的决定前,应践行原住民族咨商同意参与程序,是尊重当地原住民族依其意愿,使其知情同意参与涉及维系其族群生存及文化存续的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生态保育及学术研究等决定,为有效保护原住民权利的必要规范。

合议庭指出,主管机关在矿业权展延期限处分作成前,应践行原住民族咨商同意参与程序,经济部处分核准清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展延期限,未践行规定的原住民族咨商同意参与程序,于法有违,判决撤销原处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