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板!未来采矿须经原民咨商同意 违者将得勒令停工

▲亚泥新城矿场下方富世部落太鲁阁族人。(图/翻摄自Google Map)

记者张暐珩/综合报导

媒体报导,政院7日将向立法院提出的「矿业修正草案」,未来采矿须落实原基法21条的规定,也就是要经过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参与,并得分享其利益」,若违法这项规定,就不能采矿。至于「同意或参与,并得分享利益」的办法则由原民会来订定。

「自由时报」报导,有鉴于公民团体抗议政府展延亚泥案,行政院版的「矿业法修正草案」已由政务委员张景森完成审议,将提报于7日的行政院院会通过。未来采矿不但要求必须按照原基法规定办理,而且不按照原基法的话,有处罚规定。至于罚则将明定得勒令停工,直到改善完成为止。

根据行政院已完成审查的「矿业法修正草案」,未来面积2公顷以上、且每年开采数量5万公吨以上的大型旧矿区,必须补办一般环评,包括亚泥花莲新城山等6个大型旧矿区将补办环评,其余60处小型矿区只需作环境调查分析的简易环评。

其中有关原民咨商同意权条文,政院审查通过的条文为「矿业申请人矿业权者,于原住民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从事探矿、采矿,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规定办理。」若未依这项规定办理,就可对业者祭出勒令停工的严厉开罚,以保障当地原住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