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展延审核拟加严 须取得所有权人同意、提出关矿计划

今早,针对矿权展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矿业用地,引发立委争执,立委林淑芬坚持矿权展延应该重新核定矿业用地,经济部则认为对业者冲击大,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加严矿权展延标准。

经济部常务次长王美花表示,初步规划会在矿业法第31条增加款项,增加第六款私有地一定要取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第七款新增公有地也需要取得同意;第八款第43之1其他权益也要拿到同意;第九款新增展延要提出关矿计划。

王美花进一步指出,同时必须新增例外但书,若业者是因「不可归责」原因,应排除;若只拿到部分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只能展延取得同意部份;另外,许多能源矿位于西部地区,多经过私有土地,要另外处理。

最后,现行做法土地主管机关通常是等业者取得矿权展延后再核发同意书,新作法等于程序相反,还要再和主管机关讨论执行上是否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