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正/宪法是保障人民,还是为政府围事?

台湾法官释宪程序严苛且冗长,宪法沦为政府围事工具。(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您知道吗?台湾的政府和官员经常利用违宪法令,剥夺人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我们一直都是逆来顺受,因为大多数人都认为宪法只是个装饰品,并不实用,跟生活福祉也没什么关系。而宪法的运作方式在设计上确实也是出了大问题,所以这部宪法才一出世,就被蒋家父子阉割了半世纪之久!

政府经常侵犯人民的人身自由举一个政府常见的违宪例子,就可以看出我们的宪法在保护人民的人身自由方面,多么地无能!在台湾,民众常常会被警察无故拦车,进行大规模的酒测盘查或临检,但是有多少人知道这是政府违宪的行为,除非危及大众安全的非常状况,例如附近出现带武器的逃犯,一般民众若无犯法征兆,警察绝对不可以任意拦截人或车,从事临检、盘查、酒测等行为。大法官535号解释及《警察职权行使法》都禁止警察这种随意行使公权力的违宪行为,但是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忍受类似的违宪行为!

在台湾,警察经常封锁各车道,对所有经过的人及车逐一进行酒测、盘查,甚至搜索。我们怀疑究竟有多少警察知道自己的长官为了创造业绩,进行的酒测、盘查、临检已属违宪行为?更严重地侵犯了宪法保障的人权?即使知道了,又有几个警察在乎违不违宪?在另一方面,又有多少民众会为了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敢在当下向警察提出抗议?如果有人因大法官的解释,敢于拒绝警察的酒测和盘查,我保证他或她一定还会拿到一张拒绝酒测的9万元罚单。如果想要撤销这张违宪的罚单,不但要上法庭,除了自己要有辩才无碍的能力之外,还要刚好遇到一位既用心又带种的法官,才可能成功。

依据大法官535号解释及《警察职权行使法》,警察封道酒测已经违宪在先,拒绝酒测诚属正当行为,这张罚单应属无效(毒树果实理论)。另外一个逻辑是:「我没有喝酒,当然可以拒绝酒测,怎么能给我罚单?除非警察能够证明我有些酒意,而且拒绝酒测,才构成开立拒绝酒测罚单的理由。」法规根本不该要求民众自己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无罪推定的原则)。民众拒绝酒测就被开罚单应该是违宪的规定!

▲民众若无犯法征兆,警察不可任意拦截人或车,从事临检、盘查、酒测等行为。(图/记者黄克翔摄)

政府带头违反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障举个常见的例子来说明,我们的政府每天都在做一些违宪的行为:例如政府付钱时,凭什么就可以用低于市价的钱,徴收我们辛苦存钱买来的房地产。政府的钱比我们的大?还是政府是有牌照、有武力的流氓?但是政府收钱时,对于房地产的利得却又采取市价(实价)的高课税方式。这不是很矛盾吗?

其实,这种人民与政府之间不对等的法令,不但违反正义的原则,也很明显地违反了一般宪法对人民财产权的保障。即使是为了公众的重大利益,欧美先进国家的政府还是会用市价来征收私人财产。政府绝不能买低卖高,这就是实现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障!

我们也不该以为立法院通过的法律就具有正当性;正当性还是需要合乎宪法和正义的要求。一个法律合不合乎宪法和正义的要求?当然是不能用多数决来拍板定案。就像我们不能用一个经过多数决的法令,就去瓜分郭台铭的财富一样,因为这个法令违反正义,也违反一般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障。所以,在欧美国家常有法令被独立的司法体系宣告违宪而失效。中国这一、二千年来,不断强调长幼尊卑儒家文化,让我们多数成了顺民,不敢与官斗;不只很少人愿意挑战政府违宪的法令和行为,大部分人也相信宪法说的是一套,做的更是另一套。

宪法沦于政府的围事工具你、我也许都不懂宪法,但是从小到大,学校的老师都会告诉我们,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规和行政命令都不可以违反宪法。对一般民众而言,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民主制度。但是,台湾真的是一个宪政国家吗?根据目前释宪的运作方式,台湾根本不是一个「人民至上」的国家,而是一个继承中国官僚统治文化的国家。官员处理大众事务的方式仍然是基于优越的牧民心态,人民只是听由官僚指挥的羊群。

虽然我们社会到处充满着政府和官员违宪的行为,但是宪法却说人民必须在成为实质受害者后,并且一定要用尽一切合法管道都无效之后,才具备资格去向大法官申请解释相关法规或行政命令是否合宪?这样的释宪规定到底是民主国家,还是官僚统治的国家?更荒唐的是,当法律被大法官确认违宪后,大法官还常给政府二年修正缓冲期。例如,最近有女艺人为了某些工作费用,是否可以在申报所得税时加以扣除,经过多年努力,最近大法官终于认定相关的所得税法条文违宪,但给政府二年的修法期限。

既然违宪的法令就是无效,大法官怎能宣布已经违宪的法令继续有效二年,而让民众的权利继续受到伤害?这种处置方法在逻辑上根本不通,只会让人笑掉大牙!我们大法官还搬了一大堆理论,贴心地为政府争取修正的时间,却从不会用「急急如律令」的态度,争取民众应有的宪法权利。我们这个宪法真的比神祇牌还没用,大法官释宪功能的程序设计,根本就是用来庇护政府和官员违宪的行为!

台湾法院没有违宪审判权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完全不同,人民可以在法规或行政命令刚刚出炉,尚未出现受害者时,就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违宪䜣讼,及早强迫法院裁定是否违宪。虽然违宪的判决也需三审定谳,但是地方法官也有权即时发出禁制令(injunction),暂时冻结政府违宪的法规和行政命令,避免人民权利受到立即的伤害。换句话说,英美法国家内各级法院和所有成千上百的法官都是违宪的审判者,也是宪法的捍卫者。这次美国总统川普才发出禁止回教7国民众入境的行政命令,不出10天就被联邦地方法官冻结了!

相比之下,台湾民众必需经过多年的民、刑事䜣讼过程,到了三审定谳后,当事人才有资格向大法官申请释宪的补救。在行政方面的诉讼,行政上的受害人也很惨,首先必须向主管机关表达不服,才能向政府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没过,就需执行,先缴纳相关的税、规费,甚至罚金;再经过二、三级的诉愿程序后,才能到高等行政法院提告,再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不走完这个漫长过程,人民还没有资格去申请释宪。释宪案申请后,还要再由大法官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个申请案,最后才会由大法官判定政府机关是否违宪。

大法官释宪程序是为了阻挡释宪在这过程中,民、刑事法庭和行政法院又常出现发回更审的判决,时间就拖得更长了。一、二十年的诉讼过程是常有的现象。即使事后受害的民众可以申请国赔的救济,但是还要再打国赔的诉讼。常常还没等到释宪结果或国赔,受害民众的事业和财产早就化为云烟了,甚至人命也没了,这种程序的目的就是阻挡人民申请释宪。台湾目前这种既严苛又漫长的释宪程序,其实就是司法和行政一起霸凌人民的杰作!

全台湾只有15名大法官有权认定法令是否违宪,而且是在伤害已经到了生米煮成熟饭后,才有机会制止政府和官员所做的违宪行为。但是大法官从1946年立宪以来,至今已有70年了,总共只做出747号的释宪。换句话说,一年平均只做出不到10件的解释文。从大法官释宪的历史成果来看,独立的高薪大法官和衙门里的官员其实都是中国官僚文化的同路人,眼中最缺乏的就是捍卫人民的权利。说什么古今中外合璧五权宪法,其实根本就是行政权独大的统治体制,因为司法根本没有制衡行政权的作用!

这样慢的大法官及这么严苛的释宪程序,早就该被台湾社会唾弃了吧!司改也该在这方面做些改革吧?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林忠正,经济学博士,曾任立委、金管会委员、民进党副秘书长、及中研院、台大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