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等人无罪理由出炉 主张统一也是宪法保障的权利

台北地院认为,主张统一也是宪法保障的权利王炳忠(左二)、林明正(右二)等人行为对国家安全并无「具体危险」,因此判决无罪。(黄捷摄)

新党青年军王炳忠、侯汉廷、林明正及王父王进步4人,被控陆生周泓旭共谋,在台发展中共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台北地院认为,主张统一的政治理念,是宪法保障的权利,王等人的行为对国家安全没有「具体危险」,毫无差别以高强度刑罚手段限制,不符比例原则,因此判王等人无罪。

检方起诉指出,王炳忠等人自2014年5月起被与周泓旭吸收,涉嫌收取国台办资金成立「燎原新闻网」、「新中华儿女学会」、「台大中华复兴社」、「星火秘密小组」,在台发展共谍组织。王父协助统筹运用陆方资金,王炳忠、林明正、侯汉廷则分工负责不同平台,由周泓旭为窗口,向陆方汇报成果

合议庭认为,相关「组织」只是新党为宣扬新党政治理念,以及讨论政治、社会议题社团,「星火」及「燎原」等词是新党青年成员在政治工作场合惯用语词,「星火小组」时而泛称新党青年军,无从认定是为中共发展的「秘密」组织。

合议庭指出,新党或「新中华儿女学会」早在周泓旭加入前,就惯例举行读书会针砭时政,王炳忠等人搜集的军人资料,多为网路上就能搜寻到的讯息,或是相识多年的朋友支持者;王炳忠虽有与大陆人士接触及请款,但相关事证无法证明与发展组织有关

判决理由指出,国安法限制了人民参与组织、举行活动、发表言论结社、言论宪法权利,而在国家社会安定、没有发生危险时,毫无差别以高强度的刑罚手段作为限制,显然过度侵害人民的宪法权利,不符比例原则。此违宪疑虑,参考我国释宪实务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chenk案见解,认应行为人对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有「具体危险」时才可处罚,至于是不是「具体」,应衡酌当时客观环境,判断是不是「明显且立即」。

判决理由说,王炳忠等人主张统一的政治理念,所为参与组织、举行活动、发表言论等行为,本受宪法保障,在多元化的言论自由市场中,应由国人判断、取舍,使人民有抉择的权利,以奠基自由民主原则。中共政权目前未放弃「武力统一台湾」,此严峻环境下当然不容许有人利用自由作为工具而攻击民主的基础,但相关事证不足以证明王等人对国安造成「明显且立即」的危险,难以国安法处罚。

合议庭另认为,周泓旭虽参与社团活动或餐叙结识王炳忠等人,但互动与一般交友无异,取得「新中华儿女学会」支持者名单,也未逐一接触、招募、吸收加入中共组织,因此判周无罪;王进步协助统筹资金,在本案中仅是「帮助犯」,既然「正犯」王炳忠等人不构成犯罪,「帮助犯」自然也不成立,遂判王进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