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做乱、股东只能含泪吞? 黄国昌:公司法应建立求偿机制

时代力量党立委黄国昌指出,台湾可说是另类的「犯罪董事天堂」。(图/记者徐政璿摄)记者林昱均/台北报导时代力量党立委黄国昌与学者于20日公司公听会上表示,台湾近年金融界与部分企业弊案连连,但董事却无需负责,还能去其他公司继续当董事荼毒别人,可说是另类的「犯罪董事天堂」,他也呼吁公司法修法应建立对董事求偿机制。即使现行有公司法第214条可求偿,但黄国昌痛批:「法学教授都知道实务上公司才不会惩罚自己派的重要人物,214条只是Paper Law,只活在纸上。」

目前公司法草案在18日由行政院拍板后,也在20日举办公听会,预计最快下周就会送进一读程序,其中的第27条「法人董事部分,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得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但须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由于该条文未包括揭露最终控制人或增列有效惩处违法董事,因此黄国昌与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方嘉麟认为「需再修正」。

方嘉麟认为,金控公司「见到大股东就转弯」,就是因为大股东仍牢牢控制,「就像辜老板、何老板卸任,中信永丰金有什么改变?」她指出,若要独立董事抗衡,等于是「小猫对抗狮子」。金管会虽然制定吹哨者条款,「但吹哨者真的赶得走吗?」董事即便被主管机关解任,但公司还是由家族控制,大股东永远赶不走。方嘉麟提议应强化揭露最终控制的自然人,才能让内部稽核步上轨道,而政府机关国营事业控股公司则需增加快速更换董事代表法条,以防有人五鬼搬运。

黄国昌则表示,现在讨论是否要废止27条,大部分会朝向废止角度较多,原因有2点,第1是假设继续维持27条,对于未来APG(亚太防制洗钱组织)评鉴能否过关?据洗钱防制办公室专家评估,恐怕仍未达标,那如果无法过关,未来和部分国家的贸易就可能受阻。第2则是政院版草案不论是在规范密度或是深度都未达到理想目标,应把经济部草案不足部分再做补强。

对于台湾金融圈近来「家族治理」的诸多乱象,黄国昌表示,虽然公司法第214条有规定,股东可向董事提起损害赔偿,但这部分就有2件疑虑,首先假设有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到底该向派他的法人公司还是代表董事本人求偿?另一疑虑则是:「哪一家公司会对自己派出的人起诉?」

目前公司法第214条第1项规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

对此黄国昌进一步说:「请问谁听过真的有受害公司依这条法律去求偿?据我所知,从来没有被用过。」他痛批,这条罚则只是Paper Law,只活在纸上,因为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之股东通常都是公司的重要人物,「如果是公司自己派的董事做乱,他打赢了、恐怕所有利益都归公司;他打输了、所有损害都是股东承担。」

黄国昌继续说明,为何台湾公司治理如此败坏?每次董事做乱,不管是违法、犯法,所有损失都是股东买单关键就在大家搞了半天,却从来没有对这些造成损害的董事提出诉讼。他说:「违法的股东就算被捕获、被求偿机率几乎为零,大不了去职、到别家公司继续荼毒别人,因此公司法第214条在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实效性。」▼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方嘉麟指出,若要独立董事抗衡,等于是「小猫对抗狮子」。(图/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