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国是会议周年省思系列一】许玉秀/法律人养成制度改或不改? 

法官学院法律考训制度改革动机,来自许多审检不分所导致的程序瑕疵、甚至冤案。(图/法官学院)

关于法律人养成制度的变革,从今年五月开始启动协商程序。这是2017年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四分组负责处理的议题

司改一年后究竟是不改革、渐进的改革或大打折扣的改革?

法律人的养成,包括法律专业教育与法律人的考训两个部分。关于法律专业教育部分,司改国是会议第四分组针对法学教育学制、法律专业课程的改进,皆提出精要的评估和建议。这些建议,并非真的需要一个法学教育国是会议讨论才可实施。

关于法律专业课程改革的建议,共有法学教育和考试取得专业资格后的培训两部分,包括增加法律实作实务课程,加强跨科际法学、多元文化课程,纳入台湾法律史、司法行为科学、人权实践、正义哲学、民主理论、性别平权原住民族法学等课程。

司法院法官学院和人权博物馆合办转型正义课程而言,算是已经开始落实这个决议。不过司法院长率领院内各科室主管,上性别平等教育课程的宣示行动,可惜是因为职务法庭北高行法官陈鸿斌騒扰女助理案判决引发社会严厉批判,只能说后知后觉好过不知不觉。

至于分组会议结束一年后的现在,由司法院、法务部和考试院启动的协商,也仅仅集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考训部分,不过是国是会议关于法律人考训方案的一部分而已。

对这个议题如此限缩处理,是选择部分改革?或是先进行第一阶段的改革?还是等于不改革?

背景:法官检察官统一集中培训有害审检分立

在第四分组的讨论过程,清楚显示法律人考训制度的改革动机,来自许多审检不分所导致的程序瑕疵、甚至冤案。

因为通过考试取得法官和检察官任用资格后,集中在法务部司法官学院培训,封闭的培训环境,使得同期或前后期的学长弟妹情谊关系,成为专业信赖的重要基础。

工作角色的分配上面,检察官和法官其实必须靠着可以看出对方盲点、察觉对方的可能失误,才能避免造成冤案。

但不少冤案告诉我们,的确存在这样的现实:在法庭上,法官对检察官所提示的证据容易产生基本的信赖,例如检察官说没有刑求,比被告身上的伤痕加上医师的即时验伤报告可信;检察官没有切实调查证据,容易被视而不见。也就是说,来自同一的、集中的培训环境,会有相同的灾难性盲点。

▲法官学院 。通过考试后一年实务机构为主的实习,是为了改变集中式的、驯服式的、导致思考僵化的统一训练模式。(图/法官学院)

解方:多元而分别的实务机构培训

通过考试后一年实务机构为主的实习这个决议,就是为了改变集中式的、驯服式的、导致思考僵化的统一训练模式,而且实务训练的机构或场所也必须多元,除了检察系统法院系统,还应该包括政府其他部门、律师执业场所、民间企业的法务部门及公民团体

这种提早进入实务机构实习的训练模式,等于提供职业选择的性向测试。受训练的人可以透过在多元环境的实作,确认自己是否适合例如检察官或法官的工作,是否适合传统专业法律人的工作,或者发掘自己进入非传统法律专业领域的潜能。

在增加实习机会与实习环境的改革方面,不仅仅不同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民间企业及团体之间,也需要进行协调与规划,可见这个改革不是一蹴可几。

如果至少开始在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律师团体与公民团体之间协调规划,而后累积经验逐年扩大,将其他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纳入,这或许还不算是对国是会议决议的修正,而是对国是会议决议的渐进式分阶段执行。

但是如果根据至今惯行的主观想像,预想执行改革的困难度而放弃,那么就是不改革,而不止是打折扣的改革。例如:认为检察官的侦讯技巧,怎么能开放让「外人」学习?检察官的侦讯技巧不是全民的资产吗?除非进行的侦查行为经常违反正当程序,不便公开,否则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侦查作为,为何不能是学习的教材?

一年实务机构的实习太短吗?务实地说,训练时间的短长,不是决定品质的关键,所提供的是箝制思想还是启发思考的训练素材,才会根本决定训练的成效。

甚至可以参考司法院和法务部原先为候补法官和检察官所规划的五年候补期限,而相互调整。例如:实习期间如果调整为两年,候补时间不妨调整为三年。

关键永远是人力物力必须耗费最小而成效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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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秀,前大法官,德国佛莱堡大学博士,前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精研刑事法,于2003年至2011年出任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是迄今最年轻的女性大法官。卸任后曾任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讲座教授。以上为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