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同婚有违我国公序 法院肯认跨国同婚

台湾同婚先趋祁家威提行政诉讼争取跨国同志婚姻权,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肯认。(本报资料照片

立院通过同婚法案后,台湾同婚先趋祁家威接续争取跨国伴侣的婚姻权,再提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命大安户政事务所准许他与1位马来西亚乔生登记结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结,认为马国不承认同婚,导致其国民不能在台湾同婚,有违我国公共秩序,故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判撤销否准登记的处分户所应依本判决见解作成决定,可上诉。

不过,因马国乔生迄今未提出单身证明文件,也未提出正当理由,是否符合跨国婚姻要件仍待究明,此部分涉及户所调查判断的职权行使空间,故驳回祁家威命作成登记结婚处分的声请。

立法院2019年5月通过「司法院释字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规定同婚适用民法婚姻规定,也因此,跨国伴侣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必须伴侣母国法律也承认同性婚姻,才可在台湾登记结婚。祁家威与马国乔生赴大安户所登记结婚遭拒后,循序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跨国同志的婚姻权未受保障。

北高行指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文已认定,同志不能在我国结婚,违反宪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人民平等权意旨,而在施行法制订后,更进一步具体化我国同婚关系依法登记成立的规制,成为我国现行法律秩序的一部分。

北高行认为,若因外国伴侣的国家不承认同婚,而不让其在台湾同婚,有背于我国公共秩序,故我国国民选择与不承认同婚国家的外国人同婚时,应准用《涉民法》第8条规定许可登记,消弭因性倾向而有不合理差别待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