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拟放宽跨国同婚 伴盟:草案仍有这限制

司法院院会于今天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保障我国国民与本国法未承认同性婚姻外国人间,也可以成立婚姻关系。图为同志游行。(报系资料照)

司法院院会于今天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保障我国国民与本国法未承认同性婚姻外国人间,也可以成立婚姻关系,对此,长期关注跨国同性婚姻的伴侣秘书长简至洁认为,此草案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仍限缩为一方一定要是有中华民国国籍,呼吁应放宽至「行为地」。

司法院涉民法第46条修正草案指出,涉外婚姻成立实质要件,倘适用当事人一方本国法,因性别关系致使无法成立,而他方为我国国民时,依我国法律定之;形式要件仍维持现行法规定,依当事人一方本国法或依举行地法,皆为有效。待草案经行政院会衔送请立法院通过,我国国民与本国法未承认同性婚姻之外国人间所缔结之婚姻,在我国将被承认。

据伴侣盟统计,目前其服务的跨国同婚人数逾300人,简至洁说,期待该草案能够尽早送进立法院,希望在下个会期通过,能够解决跨国同婚的痛苦。但她提及,草案中仍限制跨国同婚对象其中一方要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但实务上许多外国人会取得永久居留权,但不一定要选择中华民国国籍。

简至洁举例,如日前有一名德国人与菲律宾人,在德国合法同性婚姻,但当该名德国人要来台湾,并希望带其配偶一同前来,却遭拒绝,如果此草案通过,该对伴侣仍会被拒绝。

简至洁提及,目前立法院有立委高嘉瑜时代力量党团版本的修正草案,已经把行为人修改为行为地,至少要保障有永久居留权的人能够有合法跨国同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