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驳回李全教当选无效上诉 认定行贿行为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发言人、庭长沈扬仁指出,合议庭认为李全教当选无效案上诉无理由宣判驳回上诉。(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发言人、庭长沈扬仁指出,合议庭认为黄澄清自李全竞选总部取得贿款后,指示李天华康清良、以发放工作费、凉水费、造势费等名目,按照行贿名册向李姓选民人为购选行为,应事前经李全教授权或不违背李全教之本意,李全教应为竞选团队成员所为之行为负责,贿选行为符合当选无效要件一审依法判决李全教台南市议员当选无效并无不合,上诉驳回。

合议庭上诉驳回事实及理由为:上诉人李全教为103年台南市第2届市议员选举候选人,黄澄清担任李全教竞选总部玉井总干事,在竞选期间具有处理选举的动员、造势、拉票、发放文宣服务选民、制作选情民调权限

李丽华、康清良分别是李全教选区望明里竞选活动之负责人联络人,黄澄清先搜集行贿对象,在竞选总部内制作行贿名册,并自竞选总部处取得贿款后,于103年8月中旬,在李丽华住处交付贿款新台币30万元,借由发放工作费、凉水费、补贴费等虚伪之名义,授意、指示李丽华以每票新台币5千元向名册所示之选区内有投票权之人行贿,以约定或行求于投票时支持李全教。

李丽华在住处交付康清良其中3万元,授意、指示其以每票新台币5千元向选区 内有投票权之人行贿,以约定或行求于投票时支持李全教。之后李丽华、康清良分别对李姓选民等多人为交付贿款或行求之行为,图借此约定于市议员选举投票时支持李全教。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所称「当选人」,依目的解释、论理解释,不应仅限于「当选人」本人。因现今社会之选举模式,绝非各候选人单打独斗,通常系动员亲朋好友组成竞选团队,规画全局进行广泛之选举策略,并各有职司情形应属平常,竞选团队之干部桩脚为候选人赢得胜选目标下,在候选人授权、监督下从事选举各相关事务,而与候选人间形成紧密之共同体,在此种选举型态运作模式下,若仍将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之「当选人」仅限于候选人本人,而让各候选人皆得由其成立之竞选团队人员或桩脚贿选,而自己竟得以脱免应负之相关责任,显悖选举现实,并将使选罢法为维护选举之公平公正与纯洁之立法意旨消 失殆尽,亦使相关规定成为具文。

据此,若系当选人直接、间接认可为其从事竞选工作之人,既为候选人手足之延伸,亦应包括在内,故竞选团队人员之违法行为,若系当选人所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之情形下所为,在当选无效之诉中,候选人应就竞选团队成员所为之贿选行为负责。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30日在第一法庭宣判李全教当选无效案。(图/记者林悦摄)

合议庭认为黄澄清在李全教竞选总部担任重要职务,并负责选举的核心竞选事项,如动员、造势、拉票、发放文宣、服务选民、制作选情民调及执行其他李全教所指示事务等等;李丽华及康清良则分别担任竞选活动中望明里之负责人、联络人,都是李全教竞选团队重要辅选人员。黄澄清自李全教竞选总部取得贿款后,指示李丽华、康清良,以发放工作费、凉水费、造势费等名目,按照行贿名册向李姓选民等人为贿选行为,应于事前经李全教授权或同意或不违背李全教之本意,据此则李全教应就上述竞选团队成员所为之贿选行为负责,是本件贿选行为符合宣告当选无效之要件,原审依法判决李全教本届台南市议员之当选无效,并无不合,上诉人上诉为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