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上路撞残人 自首和解获缓刑5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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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姓男子4年前在白沙湾海水浴场民宿内吸食恺他命后开车,他超速行驶追撞4台机车,致案发当时年仅22岁的谢姓被害人受重伤,最高法院推持原判决,依不能安全驾驶致重伤罪将黄男判刑1年7月,转让伪药罪判刑4年,缓刑5年,须依和解内容赔偿350万元确定。

2017年6月14日下午2点,黄男在屏东恒春镇白沙湾海水浴场某民宿内,以将恺他命掺入香烟内吸食,随后他开车搭载友人行经屏东县恒春镇大光路外环道北向车道,以时速约11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驶,追撞前方4台机车。

当时蔡姓男子骑乘机车附载谢姓被害人,谢受有创伤性脑膜下并脑内出血、右侧额叶发性硬膜上出血,全身多处骨折,其中上开创伤性颅内出血并导致语言及右侧肢体机能严重减损之重伤害程度警方获报后到场处理,黄男自首犯罪

屏东地方法院黄男依转让伪药罪判刑4月,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因而致人重伤罪判刑2年;高雄分院考量谢姓被害人进一步治疗后,语能及右侧肢体已有所改善,未达完全丧失或严重减损之程度,应重新量刑

合议庭考量黄男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愿意赔偿350万元,将不能安全驾驶致重伤部分改判1年7月,给予缓刑5年,并应接受法治教育5场次,及和解成立内容给付被害人350万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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