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合并顶好 公平会附加4大条件准了

家乐福量贩店与顶好超市结合案,公平会9日以附加四项负担条件,要求家福不得明显优待少数股东、不得对中小型供应商不利、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让任何中小型供应商除名等,以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同意其结合。

量贩大卖场与超市结合案,在公平会是首例,且涉及市场界定,及统一集团持有家福股权等各项议题;公平会综合考量后,认定结合案尚不致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减损效果。好处来看,公平会认为,家福及惠康公司结合后可扩大采购规模,降低商品成本,并整合销售网络发展线上业务,对消费者有利。

惟统一企业持有家福40%股份,又是其上游供应商,在商品供应交易条件,可能存在「无正当理由为差别待遇行为」之疑虑;两家结合后,家福与惠康议价能力提高,中小型供应商或因议价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参与结合事业通路可能,减损产品多元性影响消费者权益

公平会附加下列负担条件:一、不得有差别待遇。家福公司少数股东,若同时也是供应商时,必须常规交易,不能予差别待遇,至少在与其他供应商相较时,不能明显优待少数股东。二、不能对中小型供应商不利。结合案生效后3年内,家福公司要维持对平均月进货金额低于新台币100万的中小型供应商设置专案,当专案内涵有所修改或替换时,不能对中小型供应商更为不利。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或将任何中小型供应商自供应商名单中除名。未来3年内,家福公司若有终止或除名情事,要附理由,并允许被终止或除名中小型供应商有机会向家福公司高阶经理人请求覆审。

四、提供相关资料。未来3年内,每年4月1日前须向公平会提供家福公司少数股东或其继受人之间现行有效供应合约影本商业条件;每年提供中小型供应商家数,及家福自这些中小供应商采购总金额年度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