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并购顶好」震撼市场 公平会提4大条件拍板通过

家乐福。(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柯沛辰综合报导

家乐福并购顶好,震撼量贩市场公平会9日审查结果出炉,考量有助提供消费者优惠价格与便捷服务,因此决议通过结合案,同时提出4点条件,以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不利益。

公平会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2项规定,附加下列条件:

一、家乐福与统一的交易条件,必须符合常规商业考量因素,不得邀约或承诺给予统一股东特殊待遇(包含但不限于附加费用)。

二、自结合实施之次日起3年内,家乐福必须维持目前针对平均月进货金额低于新台币100万元的中小型供应设置专案,并确保专案如有修改或替换,整体而言不会对中小型供应商更为不利。

三、自结合实施之次日起3年内,家福公司无正当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时,不得终止或将任何中小型供应商自供应商名单中除名,若有终止或除名情事应附理由,并允许该中小型供应商有机会向家乐福高阶经理人请求覆审该终止或除名的决定。

四、自结合实施之当年度起3年内,于每年4月1日前应提供下列资料予公平会:

(一)家乐福与统一间现行有效之供应合约(含任何附件修正)之影本,以及与该等少数股东间之商业条件(包含但不限于附加费用)。

(二)有关中小型供应商之家数及家乐福自该等中小型供应商采购总金额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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