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吃顶好 公平会附条件放行

公平会今天决议,针对家乐福拟取得惠康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00%已发行股份的结合申报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2项规定,附加负担不禁止其结合。(报系资料照)

公平会今天决议,针对家乐福拟取得惠康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00%已发行股份的结合申报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2项规定,附加负担不禁止其结合,以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不利益。

公平会指出,本案属量贩超市业者水平结合,经审酌结合实施后,对相关市场市场占有率、市场结构及市场集中度变化状况,及综合考量水平结合申报案件的各项因素,尚不致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减损效果;而参与结合事业于结合后,可扩大采购规模,降低商品成本,并整合销售网络发展线上业务,提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提供消费者优惠价格及便捷服务,增进消费者利益。

但公平会进一步指出,家福公司上游供应统一企业公司及所属企业集团共计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故于商品供应交易条件,可能存在「无正当理由为差别待遇行为」疑虑;又结合后,家福公司与惠康公司议价能力提高,中小型供应商或因议价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参与结合事业通路可能,且中小型供应商转换通路业者尚须投入相当心力,或将造成中小型供应商退出经营,而减损产品多元性影响消费者权益

为消弭前述疑虑,确保本结合案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不利益,公平会附加条件包括,若家乐福少数股东同时为其实际或潜在供应商时,家福公司与该少数股东交易应为常规交易,且不得要约或承诺给予该等少数股东间的商业条件,在整体观察下,相较于相当情形下相当地位的供应商,明显优待该等少数股东。

公平会也要求结合实施的次日起3年内,家福公司应维持其目前针对平均月进货金额低于100万元的中小型供应商设置专案,并确保此等专案如有修改或替换,整体而言不会对中小型供应商更为不利;本结合实施次日起3年内,家福公司无正当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时,不得终止或将任何中小型供应商自供应商名单中除名,倘有终止或除名情事应附理由,并允许该中小型供应商有机会向家福公司高阶经理人请求覆审该终止或除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