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并家乐福 八条件放行

公平会对统一、家乐福合并八大条件

公平会近年核准量贩合并案

公平交易委员会5日宣布有条件同意统一合并家乐福。公平会表示,不禁止其结合,但附加负担,以确保结合后「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

统一集团拟以290亿元买下台湾家乐福60%股权,据先前重讯内容,统一企业将出资新台币239亿元、统一超出资51亿元。公平会本次对该合并案提出八大附加负担,是历来针对量贩业者合并案提出附加负担最多的一次。先前家乐福并顶好和Jasons时是四项,全联并大润发时则是七项。

相较全联、大润发案,本次统一、家乐福案多出的一项附负担,主要是限制结合实施次日起三年内,家福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至多30%得由统一超商持有或取得。此外,家福公司董事席次应维持超过三分之二不得由统一超商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担任家福公司总经理及经理人者,任职前两年及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统一超商总经理或经理人。

公平会发言人陈志民表示,主要是考量统一超商和家乐福若联手,可能不利市场公平环境;加上统一超商也强调对家乐福是财务投资,并未要取得其经营权,因此有上述规定。陈志民说明,相关股权比重和董事、经理人限制是针对统一超商,统一企业并不受限该附负担规定。

至于其它七项附负担,多数和过往量贩合并案要求相近,以达两大目标:一是为避免结合事业利用其通路商优势地位强推自有品牌,保障中小型供货商权益。二是避免结合事业透过线上线下全通路快速整合发展及通路集团跨业经营策略,进而采取共同采购及行销策略,增加对供货商谈判力量,甚至限制下游通路市场的竞争。

公平会强调,企业结合是两面刃,一方面可提升经营绩效、有效共享资源及增加竞争力;另一方面,大型企业结合也可能产生市场竞争的疑虑或不利影响。考量统一企业并购家乐福对民生消费、供货商及其他流通业影响重大,公平会强调,审查程序除询问零售通路业关切面向,也邀集上游供货商所属相关公协会等充分讨论。

本次附负担之一也要求,统一企业在结合实施次年起三年内,须于每年6月1日前,提供履行负担及有益于整体经济利益成果报告送交公平会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