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议员萧妤亘遭控贿选起诉 二审驳回当选有效确定
彰化县县议员萧妤亘,去年底选举期间,遭控透过二水乡十五村前村长张银坤买票贿选,彰化地检署侦办后依《公职人员选罢法》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台中高分院合议庭21日宣判萧妤亘当选有效确定,不得上诉。(翻摄萧妤亘脸书/王煌忠台中传真)
彰化县第六选区(社头乡、田中镇及二水乡)县议员当选人萧妤亘,去年底遭控选举期间透过二水乡十五村前村长张银坤以每票1000元代价进行买票,检方认定萧、张为友人、桩脚与竞选活动工作人员关系,对萧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一审法官以无证据显示张是萧的桩脚、友人或工作人员,判当选有效,检方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21日予以驳回,维持一审认定,判萧妤亘当选有效确定,不得上诉。
彰化地检署检察官起诉指出,萧妤亘在去年11月26日当选彰化县议会第20届议员,二水乡十五村前村长张银坤为其友人、桩脚及竞选活动工作人员,张在竞选期间,为求萧妤亘能顺利当选,以每票1000元代价,于去前11月25日交付贿款2000元给罗张姓男子,其中1000元用以行贿罗张○○,另1000元委请罗张男转交罗男子,要求将选票投给萧好亘及特定乡长候选人、乡民代表候选人,检方认定萧女违反《公职选举罢免法》,请求判决萧妤亘当选无效。
不过彰化地院判决指出,张银坤虽有向罗张、罗买票,却无法认定张为萧的友人、桩脚及竞选活动工作人员,也无法认定萧女知悉张男买票行为,另外萧女是在去年选举前40多天才与张银坤加LINE,到选举前仅有二次传送讯息及一次通话联系,二人互动并不密切,无从认定张银坤是萧妤亘的桩脚及竞选活动工作人员,一审判决萧女当选有效
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张银坤在上个月7日身亡,法官认定本案无法证明张银坤是萧妤亘友人、桩脚及竞选活动工作人员,亦无法认定萧妤亘对张银坤买票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同意等行为,合议庭21日上午宣判,彰化地检署检察官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判萧妤亘当选有效确定,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