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3同婚专法曝光 同性双方须约定「谁夫谁妻」

▲去年底在凯道上举办的挺同婚音乐会上,许多人高举「我要真平权、不要立专法」的标语疾呼。(图/记者季相儒摄)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婚姻平权法案昨日由行政院宣布本会期将不列入优先法案,遭到诸多同运团体痛批,今日媒体曝光3个来自法务部的同性婚姻专法版本,包括一部委托清大学者研究的《同伴侣草案》、一部自行提出的《同性伴侣法草案》和一部《同性婚姻法草案》,催生背景皆基于民间正反意见分歧,宜以「专法」渐进式立法,但法务部强调上述专法内容皆仅供立委立法参考,最后不一定正式提出。

然而,3个专法版本有多处规定皆与适用于异性婚姻的民法明显不同,其中法务部的自行提出供立委参考的《同性伴侣法草案》和《同性婚姻法草案》,甚至将同性伴侣定义传统婚姻的「夫妻」,并在条文中规定「同性双方必须以书面约定一人为夫、一人为妻,才算合法的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

此外,在收养制度上也更为保守,仅允许「继亲收养」,即同性伴侣或配偶只可以用「继父继母身份,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但两人无法「共同收养」其他孩子

婚姻平权大平台的总召集人吕欣洁表示,无论哪一个专法版本,都明显跟异性配偶适用的规定不同,所谓的保障也有差别,就是一个歧视性的法案,「所有的同运团体都完全不能接受!」其中还必须规定谁是夫、谁是妻,更显得法务部连最基本性别平等概念也没有。

在委托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昀娴等人研究的《同性伴侣法草案》中,相较于现行《民法》中男女最低应各为18岁和16岁,缔结伴侣的年龄规定应「满20岁以上」,收养权利上,则准用《民法》,赋予同性伴侣共同收养或收养他方子女的权利;同时增订「反歧视」条款,规定法院在受理同性伴侣之收养申请时,「不得以收养人之性别、性倾向、性别特质或性别认同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另外,有关财产制、相互继承遗产,也多准用《民法》的规定,终止双方关系部份,也比照《民法》的协议离婚,得经「双方合意」终止。

成立「伴侣盟」推动婚姻平权的律师许秀雯,则是一早就在脸书针对法务部委外研究的专法草案评论,这证明了所谓专法确实「挂一漏万、修法成本比民法还高、而且不平等」。同性伴侣只只允许拥有少数相当于配偶的权利,但在更多草案以外未提及的领域,例如租税诉讼法劳动社会福利,再加上外籍同性伴侣的居留、归化等,这些数百项的权利上,同性伴侣将因为不等同「配偶」身份,而需要一一修法,就会使得专法的修法成本比现行民法版本更高。

但她也乐见专法内容的出炉,「有一个具体的专法版本来对照与辩论是婕的,大家讨论问题可以聚焦,什么是歧视,什么才是平等,也才可以真正地被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