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庆/一审定谳的冤案

刑案现场资料照,本图当事案件。(图/记者杨佩琪摄)

文/江元庆

我们常听到、看到「三审定谳」,有些不能上诉最高法院的案件,就称为「二审定谳」。在司法实务上,检察官起诉案件,被法官判决无罪后,连检察官都不上诉的「一审定谳」并不多见。什么原因会一审就定谳?

民国94年9月18日凌晨,花莲商校街发生一件枪击案男子「小黄」腹部中弹,急救后捡回一命。警方事后逮到三人──一隆、二煌、三勋。

警方查出这三人与被害人关系是:三勋和小黄有过节,他电召一隆、二煌去找被害人。案发当天,三勋和小黄大打一架后,一隆拿改造手枪朝小黄开枪,他扣下扳机弹匣掉落,子弹没有击发。

二煌见状,也掏出手枪分别朝小黄的头、胸部开枪,但卡弹。他以枪柄攻击小黄头部,重新调整枪枝后连续扣击,又卡弹;直到第三发子弹射出,小黄中枪倒地

会如此详细交代行凶过程,是因为一隆、二煌的枪枝会掉弹匣、会不断卡弹,以常情判断:他们的枪枝可能是改造手枪。

对于非法持有枪械,「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区分两种罪名:枪枝如果是改造的,则构成刑责相对较轻的持有改造手枪罪(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科70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不是改造的,则触犯刑责较重的持有枪械罪(5年以上,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

令人诧异的是,经过刑事警察局鉴定后,这两把枪都是改造的,但检察官起诉罪名却是:持有枪械罪。

个案子里,检察官不仅用「法」错误,认事上也有问题

此案中,和被害人有嫌隙的是三勋,开枪的是一隆、二煌。三勋承认确实有电召两人前来助势,但并不知道两人都有带枪。不过,检察官不采信。

花莲地院审判李豫双等三位法官则一致认为,三勋如果真的有意教唆一隆、二煌带枪行凶,有必要大费周章先和被害人打得你死我活?而且,在两人大打出手时,至少有三名证人目睹扭打过程,也没有听到三勋下令开枪行凶;甚至,一隆、二煌在隔离调查时,都一致指称三勋并不知道他们有带枪。(花莲地方法院,95年诉字第13号)

合议庭因此判决:一隆、二煌共同杀人未遂,分别判刑5年2月、5年6月,三勋获判无罪。

三勋的说词,检察官不信;法官判决后,检察官才信,决定放弃上诉。于是,三勋一审定谳。他当初被羁押了163天,获得48万9000元冤狱赔偿。

这件一审定谳的个案,说的是检察官在认事、用法上都有问题的故事

作者江元庆,司法记者20多年。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审判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