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冤案实录】江元庆/三个疑问

被告是否定罪,还是要靠「积极证据」。(图/达志示意图

文/江元庆

最高法院有一个已经存在75年的判例:30年上字第1831号。简扼来说,这号判例的意思是,被告否认犯罪的辩解纵然不成立,也不能当成有罪的认定;能不能定罪,还是要靠「积极证据」。阿宗祖上有烧好香,他遇到了法官拿这号判例为他翻转了官司……

彰化县警员马文炼北斗镇巡逻时,突然听到女子高喊抢劫,随即看到一辆机车呼啸而来。瞬间,马警员把这辆机车撞倒,两名抢匪摔倒街上,还滑出56万元赃款,「阿龙当场被依现行犯逮捕。他说,另名逃跑的人叫「阿宗」,警方循线逮到他,两人都被移送法办

阿龙、阿宗都是先天瘖哑人,警方以笔问、笔答的方式制作笔录。有抢夺前科的阿龙说,当天是他载阿宗,根本不知道阿宗会突然行抢,「我觉得很冤枉」。阿宗则说,案发地点是在北斗,「但当时我在台北,还有修车厂老板可以证明。」

阿龙、阿宗的说词南辕北辙,是谁撒谎?

一审时,彰化地院法官认为两人都是抢匪,各判刑1年6月。阿龙没有上诉,全案定谳。

但阿宗坚决否认犯案,提起上诉。台中分院仍然认定他就是抢匪,驳回上诉。阿宗还是不服,再上诉最高法院。

一、二审会认定阿宗就是歹徒,其中有两个很重要的认定:

第一,阿宗辩称案发当天他的车子送修,人在台北,并不在北斗镇。不过,修车厂老板做证时拿出维修单据,证明阿宗是在案发前两天修车,并非事发当天。

第二,基于「案重初供」,阿龙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指证阿宗是共犯,阿龙没有诬陷的理由

▲当供词南辕北辙时,考验司法人员的智慧。(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对于阿龙指控结伙共犯,阿宗喊冤:「阿龙故意挟怨报复。」原来,此案是案中有案──阿宗曾经在民国82年抢夺,在那次犯罪中,他指称阿龙是共犯,但经过调查后,阿龙有不在场证明,最后无罪;阿宗则是有罪确定。(87年度易字第1719号)

也就是说,根据阿宗的说词,当年他嫁祸给阿龙;如今,阿龙以牙还牙。阿宗还说,阿龙和他有债务纠纷,此案是阿龙蓄意报复。

最高法院认为全案还有疑云未解,把全案发回审理

二审重查,认为阿宗修车的时间虽然和案发时间不吻合,但全案并没有任何人亲眼看到阿宗就是抢匪,甚至连现场警员马文炼也不能确定阿宗就是逃跑的抢匪。

因此,法官搬出了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号」这个判例,认为全案没有积极证据,最后判决阿宗无罪。

阿宗无罪定谳,司法赔偿他12万5000元。

案子落幕了,但这个案子留下两个疑问:当年阿宗诬陷阿龙,在阿龙无罪后,另个抢匪是谁?现在阿龙嫁祸阿宗,在阿宗无罪后,这名抢匪又是谁?

还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号判例已经存在了75年,当初判阿宗有罪的一、二审法官,难道不知道有这个判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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