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金弊案/检讨公司治理 学者叹:台湾独董地位弱势

永丰金前董事何寿川涉嫌三宝贷案,检调今(17)日依违反《金控法》、《证交法》特别背信等罪起诉。(图/镜周刊提供,下同)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永丰金前董事长何寿川涉嫌三宝超贷案,检调今(17)日依违反《金控法》、《证交法》特别背信等罪起诉何寿川等19人。进一步探究永丰金控爆发一连串弊案,显见公司治理层面出现大纰漏,对此,学者指出,相较于其他国家台湾公司的独立董事地位确实是偏弱势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又如何尽善监督管理之责?

台北地检署侦办永丰金涉违法放贷三宝集团53亿元等案,全案于今(17)日侦结,形同何寿川「公司放款给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罪刑已严重违反公司信用。学者认为,接下来应关注的是,永丰金后续将如何处理、董事会是否会遵照股东利益去提告?假设公司毫无作为,投保中心是否会进行「诉讼实施权」,以进行民事求偿并为必要之保全程序

另外,从永丰金控爆发一连串弊案,也显见公司治理层面发生失灵,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指出,「公司治理要做得好,董事会扮演非常关键的重要角色」,相较于其他国家,台湾公司的独立董事地位确实是偏弱势的情况,「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且一年只开4~6次会议,如果又不具备金融专业的能力,坦白讲要尽到监督责任、发现问题,这个困难度是很高的。」

该名学者举例,像是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等资本市场的董事会制度就设有「公司治理长」,其扮演的角色就是协助董事会执行董事职务,取得董事会所需要的充分资讯,以国外金融业来说,公司设有专业经验的「公司治理长」,可对于授信对象要求出示股东名册实质受益人,进而了解其股东关系、是否设置境外公司等资讯。

「虽然台湾的公司法给予董事会相当大的权限,但相比之下,台湾制度对于该给董事会的资讯、董事会的流程等都非常不重视。」学者指出,虽然台湾的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三条之一规定,上市上柜公司得设置公司治理专(兼)职单位或人员负责公司治理相关事务,但是整体而言,并没有强制规定。

另外,负责公司治理相关业务人员条件须具备律师会计师资格或于公开发行公司从事法务财务股务管理工作经验达三年以上,对此,学者也认为其功效不免让人质疑,「若按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律师、会计师有获得相关公司治理长训练并拿到执照的人,相关工作经验皆达10年以上,而且应继续地在职进修。」相较之下,台湾在公司治理人员的专业标准仍相当落后。

除此之外,学者也建议,应该强化公司治理长执行职务的配套措施,例如公司治理长若职辞或是解任,也应列入公司重大讯息的项目或是给予公司治理长到董事会上发言的机会,让股东更了解公司所发生的事情。

交通大学财务金融研究所教授叶银华也表示,从永丰金控近期案件,可从公司治理看出三大问题,例如海外租赁公司从事放款业务却低度监理漏洞、金融业海外授信案件担保品的确实性贷后管理的问题,另外,他也建议,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保护内部人的公益检举制度,降低公司舞弊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