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金弊案/学者点名 永丰案凸显两大关键人物没起功用

永丰金前董事何寿川。(图/镜周刊

记者陈佩仪台北报导

永丰金违法放贷案今(17日)侦查终结,前董事长何寿川被台北地检署起诉,求刑12年与并科罚金3亿6000万元。对此,台北大学法律教授陈彦良表示,从永丰金的案子可以发现,法律没有漏洞甚至规定得很严格,但为什么还会出问题?就是小股东跟独立董事这两个关键人物,没有尽到应有的功用

陈彦良解释,依《证交法》规定,上市上柜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而依《公司法》规定,为避免大股东滥权,会尽量要求公司股权分散,特赋予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权利,已达到制衡监督之效,「但从永丰金这个案子看到,当初立法希望达成的目的都没有达到。」

门神独董确实是一个问题,但说他们是想淘空或是图利,我觉得没有,毕竟他们也不想破坏自己名声,但我相信有些独董可能根本拿不到资料。」陈彦良说,为解决此问题,现在有一个新的制度叫「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功用是确保所有程序能合乎法律的进行,同时也是独董或其他董事的单一窗口,让他们能确实拿到公司资讯,如此才能强化公司治理,发会董事会应有的功效

而在小股东的部分,陈彦良说,小股东的立意是为了分散公司股权,避免大股东滥权,但分散后发现小股东的力量没起来,「很多小股东每年股东会就是去拿纪念品董监事选举是谁他们根本不在乎,委托书很轻易就被征收走,这是台湾一个很奇怪的文化。」

「永丰金就是很标准案例。」陈彦良指出,台湾在产经分离上没有做得很彻底,银行法规定,银行本身不能去持有一个产业,不过法律归法律,实际上银行里面很多大股东本身拥有很多企业的掌控权,而仔细看,他们持股的比例都不高,却能掌控整个公司,原因就出在委托书太容易被「征收」走。

陈彦良说,当然不可能所有小股东都能参与经营,但至少在董监事选举的部分,不要让委托书变成争夺经营权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