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银行员引以为鉴 之永丰金弊案
近年来,从兆丰案、银行诈贷案、TRF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当销售案等,深陷刑事自诉或告诉案件的银行员,不在少数,甚至遭检察官提起公诉。金融从业人员不仅自嘲是艰困行业,显示银行业似乎也变成高法律风险行业。
银行为金钱聚集的地方,是一种与社会高度关连性的行业,社会对银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有高度期待,相关法律遵循事项既多且细,刑法更有严厉的管制规范,原因无他,银行若出了问题影响将非常重大。掌控这么多钱的人,操守一定要好,违法者处罚也较重。因此,除了刑法342条一般背信罪以外,银行法第125-2条、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条等,还针对银行员设有特别背信罪的规定,法定刑度最少3年以上起跳之重罪。还记得一银ATM盗领案的安德鲁等人吗?他们所犯破坏电磁纪录罪与违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物之罪,法定刑度不过是5年与3年以下之罪,这些盗领银行金钱者尚被判4至5年的刑期。银行员的规范与安德鲁犯的罪相较,轻重即知。
约略观察起诉永丰金案相关银行员,所涉相关背信罪可归纳几点:第一,起诉对象不只限于大老板,似乎还有相关基层承办人员。第二,银行人员从事授信没有依照规定作业,例如「未征提借户财务报表并落实征信调查作业,违反所订交易业务管理手册内规」、「无实际营运之境外纸上公司,未落实评估该公司所提供担保品之价值」、「违反内部交易管理办法」、「明知客户无实际营运且还款能力不足,违反授信 5P 原则而仍予放贷拨款」,都有可能涉犯背信罪。第三,背信行为,只要「致生债权难以确保之损害」就算是损害,不一定要实际发生呆帐才叫损害。最后,起诉内容也提到向交易对象收取不当利益之问题。除了银行收入外,银行人员或是金控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向客户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当利益。例如,像是银行员向客户收取顾问费,也可能是犯罪。
法律对于银行员执行业务过程,有相当严密规范。尤其涉及授信给予客户额度,更是严格。话说回来,报载金管会对于TRF风暴中,有关银行员协助客户制作财报、董事会议记录一事,仅轻松表示「银行服务太好而已」,对照永丰金案起诉一事,金管会的讲法,听来相当讽刺。金融从业人员不能仅有业绩意识,更需要有风险意识,小职员不能只听命上级,必须要恪遵金融法令规范。否则,「保险、基金、信用卡」银行三宝,可能变成「侦查、羁押、没人保」的监狱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