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从彰银案 看银行常董资格规定

图/本报资料照片

三年一次的彰银董事改选 ,果不其然又在纷纷扰扰中划下句点 ,姑且不论谁胜谁败,今年又多了一个法律议题,就是银行业的常务董事究竟应否为「自然人」「专业」董事?

本次常务董事改选,台新金财政部双方就金管会于107.10.2修订之 「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下称资格准则)第9条规定,解读上各有所执。以笔者意见来看,回归该条文义及立法本旨答案呼之欲出,即资产总额1兆以上的银行,应至少有3人以上之常务董事为自然人专业董事。

资格准则第9条最近系于107年10月间修订,修订缘由之一,是因为经济部尝试沟通删除公司法第27条法人董事制度,比照国外系由自然人担任董事之做法,以避免现行法人董事代表人因受到法人指派及指挥,恐有未必忠实履行公司董事职务之虞

惟因台湾多数企业型态家族型企业,故修法时受到很大反弹,因而未能顺利修订公司法第27条规定。然金管会顾前主委认为法人董事条款,影响金融业公司治理,因为法人董事代表可随时解任改派,与其他有任期独董相较,对于董事应该守住的尽职与善良管理人义务之坚持,法人董事相对明显脆弱,故有公司治理的困扰(参106.12.13ETtoday新闻报导)。

顾前主委在106.12.25接受立法院财委会质询时,表示将着手修订金融业负责人之资格,并期盼金融机构董事会结构,尽量都是自然人董事(参106.12.25自由时报报导)。其后于107.7.8公司法三读通过之修订条文中,并未通过删除法人董事制度,顾前主委即表示公司法修法缺公司治理乙事,将由金管会来强化(参107.7.8中央社报导),故而着手修订金控及银行负责人之资格条件规定,并举办公听会说明修法目的,嗣顺利于107.10.2完成修订。

彰银本次改选后之3位常务董事应否为自然人专业董事?可从几个脉络判断 :

1.依金管会107年修订资格准则之立法理由,即表明董事会为银行最高决策及治理机关,且符合第9条第1项所定银行专业资格条件之董事,因其专业条件系归属于该自然人本身,应以该自然人名义当选董事,以维持银行最高治理机关之专业性稳定性,故增订第9条第3项,即银行专业董事应以自然人本身名义当选。另对照金管会于修法前所举办之公听会,亦说明本次修法后 ,资产总额1兆以上的银行,「专业」常务董事由2人调整为3人,另银行之「专业董事」应为「自然人」。故资产总额1兆以上的银行,具备「专业资格」之 「自然人」常务董事应至少为3人。

2.从资格准则第9条之规定来看:

(1)第9条第1项:除规定银行专业资格之定义外;对于资产总额未达1兆元之银行董事会,要求应有3人以上董事具备银行专业资格、设有常董会者 ,应有2人以上常务董事具备银行专业资格。

(2)第9条第2项:针对资产总额达1兆元以上之银行,董事会5人以下者应有3人、每增加3人应再增加1人具备银行专业资格;设有常董会者,应有3人以上之常务董事具备银行专业资格。(彰银适用本项)

(3)第9条第3项:为自然人董事之规定,「银行董事中,符合第一项资格(银行专业资格),且『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者(以自然人身分当选),其人数应符合『前二项』规定」,而第9条第1、2项既然规范对象包括常务董事,故以自然人身分当选之专业常务董事人数,自应按银行资产总额之多寡而分别符合第一、二项之人数规定。故彰银推选之常务董事中属自然人专业董事者应为3人。

至于有报导引述彰银解释其公告之「其设有常务董(理)事者,应有三人以上具备自然人专业董事之资格条件」,意指提名之董事名单中只需有3人以上具备自然人专业董事资格即可,并非指常务董事只能由自然人董事担任。如果此理可通,则资格准则第9条第2项前段形同具文,因为前段虽规定「董事会5人以下者应有3人、每增加3人应再增加1人具备银行专业资格」;但若银行「设有常董会者,却只须提名3人以上之自然人专业董事」即可?(以彰银为例,提名自然人专业董事之人数可从4人变成3人)其解释显与金管会于107年修法增加专业董事人数之立法理由不合。

另亦有报导引述公股代表认为哪有公司都由自然人代表来经营的?此疑问恰为金管会当初力推自然人董事之缘由,盖法人董事代表可以随时改派,不利金融业之公司治理,所以才要进行经营体系之变革

彰银案纷扰不断有其历史背景,不多评论,只不过金管会曾经力推自然人专业董事之美意,在人事更迭之后,就本案是否仍能谨守行政中立,已然变成金管会之考验。目前各金融业者恐不免心存疑义,各自在揣测金管会是否能以公平公正立场,积极鞭策业者也自我鞭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