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质疑彰银常董资格有问题 金管会提3点说明:没有违法

金管会。(图/记者纪佳妘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新金控质疑彰银常董代表适法性,双方法令解释看法分歧。金管会今(23)日对此提出3点法规解释,常董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是自然人董事;台新金对此表示尊重。

彰银19日召开股东会,并进行董事改选,不过台新金控质疑,按照法令规定,若银行设有3位常务董事,都应具备自然人专业董事的资格条件,但很遗憾彰银选出的这届董事会,在公股董事坚持、表决下,违法选出2席法人代表

金管会银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首先从立法架构来看,2018年10年12日修订银行负责人准则第9条的架构,第1项及第2项是规范专业董事(常务董事)资格及人数,至于第3项,才规范自然人董事资格及人数。

第二,银行如设常务董事,应有一定人数的常务董事,具备专业董事资格,而非须全为自然人董事。童政彰指出,银行负责人准则第2项修正立法目的,是为了强化我国大型银行董(理)事、监察人(监事)专业效能,而将资产规模达1兆元以上的银行,如董(监)事席次为5席以下者,专业董事由2人调整为3人,并非指自然人董事人数的调整,也就是银行有常董会者,应有3位以上常董具专业董事资格,而非指该等常务董事均须为自然人董事。

第三,自然人董事应有人数比率,是按全体董事总人数计算。至于自然人董事人数,童政彰说,在银行负责人准则第9条第3项中规定,依该项前段所述「银行董(理)事...」,即已明确规范是指银行「所有董事中」自然人董事的比率,而非单指常务董事。因此,这项法规并未要求金融机构的常务董事会成员,都须为自然人董事。

以彰银为例,这次要选出9席董事,自然人专业董事必须要有4人以上,但要符合金管会规定的专业资格条件,包括银行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曾任银行总行副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等;至于常董部分,彰银资产规模达1兆元以上,常董应有3人以上具备专业资格,但不一定要是自然人专业董事。换句话说,常董只要有3人以上具备银行工作经验等专业资格条件,法人代表董事也可以,不一定要自然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