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召开违法?彰银:符合法规
台新金指控彰化银行董事改选后的首次董事会有瑕疵,彰银提出三点声明,强调该次召开董事会符合法规。
彰银提出三点说明:第一,依公司法第203条规定,每届第一次董事会,是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的董事召集,每届第一次董事会应于改选后十五日内召开。彰银第24届第一次董事会是由当选权数最高票的独立董事于董事改选后两日召集, 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二,该次董事会虽台新金提名当选的独立董事形式上对于董事会议召集程序及选举事项第一案表达保留或反对意见,惟因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且其对选举事项第一案不但提名常务董事人选并参与表决,所提名的董事并获当选为彰银常务董事,则该独立董事实质上已对该议案表示同意,自无发布重大讯息的问题。
第三,有关彰银原任董事长陈淮舟未于股东会议事录签名或盖章乙节,依经济部93年7月26日解释,得检附提起给付之诉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因彰银业于103年12月15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请求原任董事长于股东会议事录签名或盖章之诉,因此,依经济部函释得向经济部提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