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黑龙江东宁8死爆炸案”:涉事老板三次被发限消令,名下煤矿唯一股东信息成谜

5月26日上午,黑龙江东宁华晟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晟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件。26日晚,搜救工作结束,爆炸共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伤员已全部送医救治。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该事件系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所经营煤矿使用为目的,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而引发的爆炸。

黑龙江东宁一办公楼爆炸已致2死5伤,目击者:有蘑菇云腾起(来源:~)

东宁市华晟公司有无煤矿经营资质?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伟是何来头?爆炸物日常监管在哪里?造成如此重大伤亡,华晟公司及石某伟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事公司有无煤矿经营资质?

天眼信息显示,华晟公司注册地址为东宁市东宁镇信子村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某伟,而且是唯一股东

华晟公司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从华晟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看,其中不包括煤矿经营。

极目新闻记者致电牡丹江市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营业执照与煤矿经营所需要的证照不是同一个证照,煤矿经营需要单独向专业管理部门申请证照,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东宁市政府官方网站信息显示,东宁市应急管理局职责包括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情况,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承担全市煤炭行业准入依法监管责任和权限内煤炭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初审和竣工初验职责等。

5月27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东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爆炸物日常监管在哪里?

此次爆炸事情发生以后,网友心生疑问:华晟公司制造、储存爆炸物品做什么?

天眼查信息显示,与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伟有关联的企业一共有4家,包括东宁市华晟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东宁市聚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东胜煤矿、东宁海象食品有限公司。

其中,东宁市聚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东宁市东宁镇夹信子村西(华晟公司院内),经营范围为煤矿企业管理;煤矿机械设备安装;烟煤和无烟煤洗选;煤炭及制品加工销售;煤矿设备及材料加工、销售;矿山电器设备修理。

东宁市聚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石某伟,石某伟是7个股东中的最大股东,占股16%。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3月4日,公司处于存续状态。

天眼查信息还显示,东宁市东胜煤矿成立于1999年11月18日,注册地址为东宁市老黑山镇九佛沟村,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是石某伟,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东宁市地方煤炭调节器运办室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和天眼查搜索发现,没有东宁市地方煤炭调节器运办室的具体资料,唯一有关的企业就是东胜煤矿。天眼查信息还显示,东胜煤矿的最终受益人为石某伟。工商变更记录信息显示,东胜煤矿在2017年发生负责人变更,之前为张某平,2017年3月16日以后变更为石某伟。

东宁市华晟公司、东宁市聚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东胜煤矿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石某伟,前两家公司还在一起办公。

根据官方目前对外公布的信息,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该爆炸事件系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所经营煤矿使用为目的,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而引发的爆炸。

5月27日上午,东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有关情况正在侦办中,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该公司爆炸物日常怎么在监督管理?上述工作人员称采访需要找东宁市委宣传部。记者多次拨打东宁市委宣传部负责外宣的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东宁市政府官方网站2018年6月曾经发布一则新闻:在位于老黑山镇的东胜煤矿,东宁市有关领导详细了解了全市煤炭企业整治整合、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要求煤炭企业整治整合工作要继续坚持“整治整合、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模式。

法定代表人是何来头?

极目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信息了解到,华晟公司在今年4月25日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上写着:“本企业申请注销登机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楚的应缴纳税款及其它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经全面完结。”

依据注销公告,有关债权人自今年4月27日起45天内,可向华晟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人为石某伟。目前,华晟公司还处于存续状态,注销公示期还未过。

天眼查信息显示,东宁市东胜煤矿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其中,该煤矿企业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12件,而且法院判决后全部未履行,时间跨度从2011年到2019年。

与此同时,法院对东宁市东胜煤矿发出6次限制消费令。其中3次限制消费令的企业负责人都是石某伟,案号分别为(2015)东宁执字第00392号、(2015)东宁执字第00393号、(2019)黑10执恢219号。

网络信息还显示,石某伟涉及的法律纠纷,都与东胜煤矿有关,包括劳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等。

东宁市华晟公司所在地东宁镇夹信子村村民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家公司平时一般也不与村民往来,公司外面有围墙,居民很少进去,对石某伟的情况,他们更是不清楚。

公司负责人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华晟公司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引发爆炸,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这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伟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不具有生产、制造、存储爆炸物的资质及条件的情况下,擅自非法生产、制造、存储爆炸物,导致爆炸的发生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故本案符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可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新桥(武汉)律师事务蔡青主任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的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修理、改装的行为。非法储存是指违反规定将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点,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蔡青律师表示,本案中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观上有经营煤矿的营利目的,明知是爆炸物非法储存,客观上为了逃避相关机关对爆炸物的监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本罪,爆炸造成8死4伤,属于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付成晨律师还表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两位律师均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身伤害类的案件,死者家属和伤者本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死者伤者如果是该公司员工,可以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