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薰买官案」陈水扁涉洗钱获免诉 高院撤销发回更审
▲前总统陈水扁涉及的买官案洗钱,获得北院判决免诉,但高等法院将全案撤销发回更审。(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总统陈水扁涉及多起弊案,其中他犯下的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部分虽然定谳,但相关的洗钱部分却因为他的身体因素,自2015年就停止审判。台北地院先前针对此部分认为追诉时效已经完成,判决免诉,检方上诉,高等法院审理后,28日撤销原判决,发回北院更审。
本案起源于中华开发金控公司前董事长刘泰英在2004年间,因案须具保,当时曾向陈敏薰的父亲陈重义借款。为了还款,刘泰英于2004年3月间,指示秘书先将所投资之基金赎回,所得款项汇入儿子刘昭毅的帐户内,再于2004年4月1日自该帐户提款3000万元,并签发面额3000万元支票1张交给陈敏薰。
而陈敏薰虽然在之后抢下开发金董事长职务,但考虑续任的可能性不高,陈敏薰指示助理,将支票改签分为3张面额1000万元的支票,并在2004年4月1日到6日某天内,指示秘书将1张面额1000万元的支票,送进当时第一夫人吴淑珍所在的总统官邸内。当年5月间,陈水扁就安排陈敏薰出任台北101董事长。
吴淑珍收下陈敏薰的贿赂后,之后又收受龙潭购地弊案中的贿赂,几笔贿赂最后转存到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名下,成为6笔、共计1740万元的定存。检方查证属实后,依法对陈水扁夫妇,依照「洗钱罪」嫌提起公诉。
但本案进入台北地方法院后,北院因为陈水扁身体因素,在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不过北院在总统赖清德上任后,今年520就职时,认为本案追诉权时效于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判决本案免诉。
检方不服,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应该要让被告到庭陈述意见,或是透过其他方式,践履保障其听审权。故此,高院认为北院的做法不适当,因此撤销原判决,发回北院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