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過追訴時效免訴惹議 陳水扁「洗錢案」高院撤銷判決、發回北院

前总统陈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犯洗钱罪,因身体因素案子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一拖多年,台北地院合议庭认定,洗钱案追诉权时效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陈免诉,引发议论。检方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撤销原判决,发回北院。

高院指出,陈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经北院依刑事诉讼法第294条第2项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后来因认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因此判免诉,但法院于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审判后,其原因消灭或因其他事由欲为终局判决前,若无事实上的困难,应使诉讼参与者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并透过到庭陈述意见或其他适当方式,践履保障当事人听审权的正当法律程序。

高院指北院因认本件追诉权时效完成即直接免诉,践行之诉讼程序难认妥适,因此撤销发回。

检方起诉指出,中华开发金控前董事长刘泰英因涉案具保所需,曾向陈敏薰父亲陈重义借钱,刘泰英2004年3月指示秘书李方尹将投资基金赎回,汇入儿子刘昭毅帐户,2004年4月1日自帐户提款3000万元将支票交给陈敏薰。

陈敏薰虑及续任中华开发金控董事长机会渺茫,于取得支票后,交给特助林睿纮由借用的陈钦文帐户提示,自陈钦文帐户提领金额各1000万元的3张支票,再由林睿纮交还陈敏薰。

陈敏薰后来透过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想争取特定职位,2004年4月1日至6日指示秘书张雅雯将1000万元支票送至官邸交给吴淑珍,陈水扁即安排陈敏薰2004年5月21日以中华开发工业银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董事,再选为董事长。

陈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龙潭购地案贿款与吴淑珍共犯洗钱罪,且预见吴淑珍在2004年4月6日将1000万元支票请友人提示存入胞兄吴景茂帐户,于2006年1月25日将钱转为6笔、1740万元的定存,却配合隐匿重大犯罪所得犯洗钱罪。

对于北院判免诉,检方认为如果「买官洗钱案」因此判决免诉,恐会影响未审结3案的后续发展,且易引发「破窗效应」至未审结3案也「拖」成免诉,因此,决定上诉行使检察官监督判决的权力。

前总统陈水扁。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