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逃一案!陳敏薰買官案拖16年 扁獲免訴

前总统陈水扁。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前总统陈水扁被控在「台北一○一」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犯洗钱罪,因身体因素案子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停止审判,一拖多年;台北地院合议庭认定,洗钱案追诉权时效十六年多已完成,判陈水扁免诉。可上诉。

陈水扁也因国务机要费涉贪,不过,民进党修正会计法解除国务机要费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陈水扁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由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免诉确定,陈敏薰买官洗钱案是扁「逃」掉的第二案。洗钱案免诉后,陈水扁还有侵占总统府公文、二次金改国泰并世华、教唆伪证三案未结,三案分别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廿日、二○一五年八月卅日、二○一四年一月廿八日停审。

中华开发金控转投资百分百持股的大华证券及转投资的台北一○一为民营,陈敏薰因掌控股权低,一方面征求委托书,一方面想以金钱换取陈水扁、扁妻吴淑珍给的奥援争取特定职位。

检方起诉,中华开发金控前董事长刘泰英因涉案具保所需,曾向陈敏薰父亲陈重义借钱,刘泰英二○○四年三月指示秘书将投资赎回,汇入儿子刘昭毅帐户,同年四月一日自帐户提款三千万元将支票还给陈敏薰,陈敏薰交给特助换成金额各一千万元的三张支票。陈敏薰后来透过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想法,二○○四年四月指示秘书将一千万元支票送至官邸给吴淑珍,陈水扁随后安排陈敏薰出任台北一○一董事,再选为董事长。

合议庭调查,洗钱案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由前特侦组开始侦查、由台北地检署在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诉,同年一月廿六日系属台北地院,侦查加审判的追诉权时效是十六年九个月又廿五天,陈水扁洗钱罪的追诉权时效现已完成,判他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