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合宪 令人莫名
大法官做出释字第793号解释并宣告《党产条例》全数合宪。惟针对最具争议的党产委员会的正当性及附随组织的定义亦认定不违宪,就使此号解释游走于是否合宪的钢索之上。
依据《党产条例》,对于不当党产的调查、返还、追征与处分等,皆是由行政院下设的党产委员会全权负责,等同集弹劾与审判者于一身,致抵触权力分立的红线。惟大法官认为,转型正义所可能涉及的历史演变与复杂因素,实不宜由处于被动、消极地位的司法机关来处理,且行政机关所为的党产处分,依据该条例第16条,当事人可对之提起行政诉讼,既为机关间的最适分工,亦未侵害司法权核心。
但不当党产的处理所涉及者,不仅是单一政党的财产,也包括其他曾与其有所接触的团体或个人。因此就算要由行政机关来为第一次处理,无论在组织与过程也必须接近于司法审理程序。党产会委员既无资格限制,更完全由行政院长聘任,这就使委员会的组成既趋向同质化,也难有任何公信力与公正性。但在如此不稳固的基础上,《党产条例》却赋予其极为广泛的权力,甚至在该条例第10条,只要被党产委员会认定隐匿财产或为不实说明者,即推定为不当党产,并因此可为处分,就使行政权无限扩张。
《党产条例》所欲处理者,也包括所谓政党的附随组织。但根据第4条第2款有关附随组织的定义,却出现由政党实质控制人事、财务或经营管理等等极为模糊的法律概念,致有抵触明确性原则之疑虑。只是大法官虽也认为此等概念的不确定性,却又强调于我国法制,对此等概念的操作并不陌生,且认事用法者可以法条文义找出立法目的,并基于法律的整体关连性,致可于具体个案里,明确适用所谓实质控制的概念,致无违反宪法所要求的法律明确性原则。
但这种说法实令人莫名所以。因「实质控制」的字眼这几年普遍出现于立法中,确实不陌生,但也因概念的难以操作,不仅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认定有异,近来备受争议的「淘宝台湾」更出现主管机关自己前后不同的判定。故要说实质控制不会产生恣意解释与差别对待,实属空中楼阁,否则为何此次《党产条例》仍是由行政法院的法官来声请释宪?
没人会否认转型正义的重要性,只是在处理此等因历史演进所造成的结果,就得更遵守实体与程序正义。若无视于此,却在法律中处处赋予行政机关广泛无边的权力与程序的方便性,到底是在转型,抑或在清算,也让人模糊。(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