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作家姓名禁令解除? 卫福部:符合「除外条款」可公布

女作家姓名禁令解除?卫福部:符合「除外条款」可公布。(图/取自当事人脸书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女作家自杀,父母在发表声明证实女儿过去曾遭诱奸,台南市社会局却要求媒体不得露出其姓名,遭外界质疑卫福部施压。对此,卫福部保护司司长张秀鸳今(3)日再度澄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虽规定应保护被害人姓名,但第三项有除外条款,只要为社会瞩目案件或对安定人心、澄清视听等有帮助者,皆可揭露其姓名,但是否符合需由各地事业主管机关认定。

张秀鸳表示,当日新闻爆出后,卫福部同仁利用共同群组,请地方政府协助了解被害人是否为过去曾经服务过的个案,若不是,也须了解是否需做后续的关怀全部内容都是透过群组沟通,并没有发公文,也没有要求台南市社会局开罚。

张秀鸳提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三项有一个除外条款,认为被害人死亡后若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有报导或遏止的必要,或对维护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视听、防止危险扩大等都有帮助,就可揭露个资

但被问到是否可从即刻起揭露女作家姓名?她回应,该事件是否符合除外条款,需由地方主管机关认定,「报纸依地方观传局电视网路归NCC,网路媒体则为地方政府社会局」,建议媒体报导前可先询问。

至于补习班老师名字是否也须受到保护?张秀鸳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只有保护被害人的姓名,「并没有规定加害人的个资可以被隐匿」,但其他法律是否规定不得公布未经确认的加害人姓名,她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