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20名法官监院若都要弹劾 司法院尊重
20名法官因涉及与翁茂钟不当往来遭司法院调查,昨决定将7人送交人审会后移由监察院审查,但引发质疑。(本报资料照片)
20名法官因涉及与翁茂钟不当往来遭司法院调查,昨决定将7人送交人审会后移由监察院审查,但引发质疑,司法院表示,调查案的判断标准可受公评,如果其他13名法官监察院认为有惩戒之必要,而决定弹劾,司法院也尊重。
对于外界质疑司法院预设不合理的「533标准」,限缩调查范围及包庇特定法官之情事,司法院澄清,「533标准」并不存在,依照司法院院标准,此次调查报告认为有移付司法惩戒或为职务监督必要之20名法官中,即有数名未符合媒体所谓的「533标准」。
司法院表示,判断违反法官伦理规范的情节是否重大、有无惩戒或职务监督必要时,是针对各个受调查对象的案件情节,综合其违失行为的态样,以及行为的次数、频率等因素,具体判断其整体行为情状等,来决定是否进行司法惩戒、或职务监督。
司法院解释,镜周刊在司法院公布调查报告前,即提出司法院订下所谓「533标准」,如果没有承审过翁案,那么只要与翁一起见面吃饭次数5次以下,收衬衫在3件、补品3盒以下的,一律放过。然而,这项标准与事实不符,已然误导社会大众,18日记者会予以严正澄清。
事实上于20位受调查对象中,即有数名不符合这项误传的标准,如陈金围(4/1/0)、洪昌宏(4/0/0)、朱中和(1/8/0)、郑小康(0/12/0)、陈世淙(0/8/0),均与该周刊所称不符,显见该周刊报导之标准,绝非事实,并非本院所采标准。
至于有特定人士质疑司法院包庇洪佳滨法官部分,司法院解释,洪佳滨与林奇福、颜南全、苏义洲、吴雄铭等4名被认与有惩戒必要者不同,未曾担任翁茂钟相关案件之承审法官,再者,洪佳滨与翁茂钟不当接触的次数(10)。
他比起最后一位司法院认为有惩戒必要的林金村(15)少了5次,合计的次数(10+6+0=16)也比林金村(15+6+1=22)少了6次,且洪佳滨相较于其他认有惩戒必要者,不仅接触次数上有差距,其亦无请托翁茂钟帮忙处理私人事务之情事。
由于洪佳滨与翁茂钟于9年中见面10次,各次间时间分散,并未短时间内密集往来。故司法院于综合判断之下,认为洪佳滨与其他7位认有惩戒必要者之违失情节相较,尚未达有惩戒必要程度。
司法院也表示,批评指司法院曾经决定将洪佳滨移付惩戒,之后又临时抽换为不移付惩戒,亦属误会,当初内部研拟的调查报告最初版本,即无将洪佳滨列为应移付惩戒之名单,司法院不容外界根据来源不明,且可能为非法取得的诸多评估版本之一,就污名化为临时抽换、刻意包庇,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