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与翁茂钟不当往来 监院弹劾法官郑小康
监察院今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郑小康无端私下收受佳和集团前董事长翁茂钟(如图)餽赠衬衫共12件,且未回避审理翁茂钟所涉案件,遭司法院移送监察院审查。(本报资料照片)
监察院今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郑小康无端私下收受佳和集团前董事长翁茂钟餽赠衬衫共12件,且未回避审理翁茂钟所涉案件,遭司法院移送监察院审查,监察院审查会今天通过监察委员林国明、施锦芳提案,弹劾郑小康。
弹劾文指出,郑小康曾于94年6月、95年3月、97年农历春节前后,三度与翁茂钟等人饮宴餐会,郑自称与翁茂钟并无深交,却于餐会后提供自家地址,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于节庆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后,无端私下收受翁茂钟餽赠之衬衫,合计达12件。
弹劾文指出,郑小康曾于97年担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判长,审理2件翁茂钟公司行政诉讼案,判决虽未对翁茂钟有利,然其未回避仍予审结,且于宣判后主动与翁茂钟联系、说明,之后并持续收受翁茂钟餽赠衬衫,行为显属不当。上开事实有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搜索扣押物「翁茂钟记事本」及「衬衫管制表」可稽,郑小康于监察院调查时虽推称收的衬衫不超过9件,惟郑小康于司法院政风处访谈时坦承,翁茂钟在97年后每年都会寄个1或2件衬衫,于监察院询问时坦承97年打电话给翁茂钟前,已经收了3、4件衬衫。是以,郑小康95年1月至104年9月共收受12件衬衫应为事实。
监委林国明、施锦芳表示,郑小康虽于监察院询问时辩称,「衬衫价格低廉,符合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怡华公司行政诉讼案件无法定回避事由」,但依法官社交及理财自律事项第6点、法官伦理规范第8条第1项至第3项及第22条等规定,法官收受餽赠、参与饮宴应酬、社交活动或与他人财物往来,不得损及司法或法官之独立、公正、中立、廉洁、正直形象。
林国明、施锦芳说,郑小康并非因婚丧喜庆等活动在公开场合收受衬衫,而是与翁茂钟饮宴后,长期「无端」、「私下」收受其餽赠衬衫,显难认定是法官职位合宜的社交礼俗范围,郑小康的种种行为,一般社会大众由外观上整体观察,易产生法官与商人结交往来的印象,对法官应保有的廉洁、公正、中立形象滋生质疑,损及一般社会大众对于法官的尊重与信赖,违失情节重大,依法应受惩戒。